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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為為欺詐騙保的違法行為
(一)養老保險方面
1. 通過出具偽造、虛假證明材料,篡改檔案資料,虛構、隱瞞事實或其他手段,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養老保險基金;
2. 通過出具偽造、虛假證明材料,篡改檔案資料,虛構、隱瞞事實或其他手段,在同一險種內或不同險種間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3. 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違規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騙取養老保險基金。
4. 故意不報送或延遲報送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亡故、在押服刑等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或出具偽造、虛假證明材料,在喪失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后繼續冒領養老保險待遇;
5. 其他欺詐騙取或協助他人欺詐騙取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
(二)工傷保險方面
6. 通過出具偽造、虛假疾病診斷證明、檢查(化驗)報告、病歷、處方、醫療費票據等方式,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7. 通過虛假住院、掛床住院、誘導住院、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用藥、無指征檢查(治療)、虛假診斷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8. 通過超范圍開展康復治療活動、未經許可開展康復治療活動、無執業資質開展康復治療活動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9. 通過亂收費、多收費、串換藥品、串換檢查(診療)項目、搭車收費、搭車檢查等方式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10. 通過出具虛假《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明材料,騙取或協助他人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11. 其他欺詐騙取或協助他人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
(三)失業保險方面
12. 通過隱瞞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在押服刑等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取失業保險基金;
13. 通過出具偽造、虛假失業登記證件,騙取失業保險基金;
14. 通過出具偽造、虛假材料,虛構、隱瞞事實或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基金返還、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等失業保險基金;
15. 其他欺詐騙取或協助欺詐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行為。
二、違反以下規定的也屬于騙保行為
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享受。
2.在不同的統籌區,不能同時享受相同險種的退休待遇。
3.在不同或同一統籌區,職工退休待遇也不能與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同時享受。
4.服刑人員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也不參加刑期間的待遇調整。
三、特別強調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