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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情況
王某,2020年8月通過線上端口申領失業保險待遇,2022年西安市社保中心下發疑點數據提示該人員疑似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經核實,西咸新區社保中心發現該人員所在單位XXX公司在其領取失業待遇期間為其補繳了養老保險,該情況屬于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情形。數據確認后,西咸新區社保中心及時聯系該人員追回此期間違規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資金。
二、案例警示
1.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有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上述情形出現的當月,向支付待遇的西咸新區社保中心報告,未及時報告導致多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應予以退回。
2.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退回失業補助金。在多地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同時領取失業補助金的,失業人員應及時向非最后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退回。
3.單位在辦理人員參保過程中,如發現有員工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立即告知員工前往西咸新區社保中心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終止業務。
三、相關規定
涉嫌違法違規的,將按以下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9〕2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對嚴重失信企業及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請轄區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及其親屬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有違法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的,自出現應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支付待遇的西咸新區社保中心主動足額退回。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歡迎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違法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