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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能源金貿區產業聚集,吸引一批產業層次高、成長空間大、帶動性強的企業入駐,促進大西安新中心新軸線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西咸新區絲路經濟帶能源金融貿易區(含原西咸新區絲路經濟帶能源金貿中心園區和西咸國際文化教育園)規劃范圍全域,以下簡稱“能源金貿區”。
第二條 本政策支持總部經濟、能源金融、服務貿易、科技研發、文化創意等能源金貿區主導產業。
第三條 樓宇租售支持政策
本條政策中所涉及的自持樓宇指陜西西咸新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西咸新區城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西咸文化旅游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自持或管理的樓宇物業,以下簡稱“自持辦公或商業樓宇”。
(一)企業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照單位售價的5%標準給予購樓補貼優惠,單個企業優惠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分五個年度,每年返回20%。
(二)企業入駐自持辦公樓宇的,最高可享受“三年免租”租金優惠;企業入駐自持辦公樓宇或社會投資企業自持的辦公樓宇的,屬于外資世界500強、世界知名跨國企業,最高可享受 “五年免租”租金優惠。享受辦公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建筑面積10平方米/人計算。
(三)入駐自持商業樓宇的企業,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租金減半,享受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免一季度租金優惠。
第四條 新興金融機構、金融中介及服務機構、公共服務與交易平臺支持政策
新興金融機構是指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以依托于支付、云計算、區塊鏈、搜索引擎等互聯網科技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資質認證、數字貨幣、大數據、信息中介等與金融科技業務相關的新興機構。
金融中介及服務機構是指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獲得行業從業資質和條件為標準的專業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審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公證事務所、拍賣事務所、信用評級、金融咨詢服務、金融培訓、金融信息與數據服務機構、財富管理、保險經紀公司等。
公共服務與交易平臺是指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交易、創業融資服務、企業信用查詢等平臺。
(一)落戶獎勵。對實繳注冊資本達3000萬元(含)以上的新興金融機構、金融中介及服務機構、公共服務與交易平臺,按照企業實繳資本到位額的0.1%給予獎勵,單一企業獎勵總額不超過150萬元。上述獎勵從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完成后且實繳資本到位之日起計算,分3年按40%、30%、30%比例兌現。
(二)運營發展獎勵。鼓勵各類新興金融機構、金融中介及服務機構、公共服務與交易平臺投資運營金融產業項目,對入駐金融產業項目的企業納稅額西咸新區本級留成部分達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金融產業項目運營管理團隊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發展貢獻獎勵。
(三)稅收獎勵。自新興金融機構、金融中介及服務機構、公共服務與交易平臺在能源金貿區新注冊或變更注冊之日起,年度納稅額西咸新區本級留成部分達1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前三年按照納稅額西咸新區本級留成部分的80%,后兩年按照納稅額西咸新區本級留成比例部分的60%,給予稅收獎勵。
第五條 供應鏈金融創新服務支持政策
供應鏈創新服務的金融機構是指持有相應金融牌照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及持有相應金融牌照的商業保理、小額貸款等類金融機構,基于真實貿易背景下開展融資貸款業務,具體業務包括應收賬款融資、倉單融資、預付款融資、商業承兌匯票,貸款保證保險、關稅保證保險,以及提供供應鏈融資服務的商業保理等。“新增貸款額、保險額、擔保額”特指融資服務對象為在西咸新區注冊的企業。
(一)對開展供應鏈創新服務的金融機構,分別按新增貸款額、保險額、擔保額給予0.5%的獎勵,單戶機構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供應鏈核心企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為供應鏈上下游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提供支持,按提供實際融資額的0.5%對核心企業給予獎勵,單戶企業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向供應鏈企業提供股權融資服務,對投資于區內未上市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同一家股權投資機構,按其對各企業實際投資總額的2%,累計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本條中“投資于區內未上市企業2年(24個月)以上”是指投資服務對象為在西咸新區注冊的非上市企業,投資期限不少于2年,獎勵兌現在投資期結束后下一年度。
第六條 鼓勵能源金貿區內企業及機構參與自貿試驗區金融等改革創新。對于在擴大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推進投資貿易便利化,促進能源、科技、文化、綠色環保產業發展,推動供應鏈金融、貿易金融創新,以及為“輕資產”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便利等方面提供支持與服務的能源金貿區內企業及機構,參與自貿金融等改革創新,且通過能源金貿區管理辦公室上報,并被評選為省級、國家級自貿創新案例的,分別給予20萬、30萬元獎勵。
第七條 科技、文創企業、融媒體平臺支持政策。
(一)本條適用入駐陜西西咸新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西咸新區城建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陜西西咸文化旅游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自持辦公樓宇的以下對象:
融媒體平臺:是充分利用媒介載體,把廣播、電視、報紙等既有共同點,又存在互補性的不同媒體,在人力、內容、宣傳等方面進行全面整合,實現“資源通融、內容兼融、宣傳互融、利益共融”的新型媒體平臺。
科技型企業:指依托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企業;
在孵科技型企業:指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0萬元、且成立不超過5年,近兩年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平均不低于10%,企業擁有獨立知識產權;
雛鷹企業:指年銷售收入500萬元(含)至2000萬元、且成立不超過8年的科技企業;
瞪羚企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成立不超過10年的科技企業;
文創企業:主營業務符合《西安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目錄(試行)》規定的企業。
科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是指通過市場化運營的產業園區、加速器、孵化器、創客空間等對科技、文創企業資金、技術、信息、人才有集聚效應的產業發展空間。
(二)獲得國家、省、市級認定的研發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獎勵支持。
(三)科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融媒體平臺運營企業及科技、文創、傳媒企業入駐自持辦公樓宇的,最高可享受“三年免租”租金優惠。
(四)對入駐科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融媒體平臺的科技、文創、傳媒企業給予前3年納稅額西咸新區本級留成部分50%獎勵。
(五)對科技、文創產業園區(基地)、融媒體平臺,根據入駐企業(創客)、傳媒企業數量、載體面積等按照實際發生費用進行補貼:載體面積1000平米(不含)至3000平方米(含),且入駐企業(創客)、傳媒企業數量不少于20家,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裝修、平臺建設、寬帶、水電、設備采買等綜合補貼;載體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且入駐企業(創客)、傳媒企業數量20家以上的(不含),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裝修、平臺建設、寬帶、水電、設備采買等綜合補貼,補貼期不超過3年(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申報)。
(六)科技、文創、傳媒企業及科技、文創產業園區(基地)、融媒體平臺運營團隊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租賃西咸集團、西咸城投集團、西咸文旅集團自持或管理的公寓,給予最高20元/平米/月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房租的50%,申請人員不多于企業總人數10%。
第八條 社會配套類企業支持政策
(一)提升高品質酒店管理水平。鼓勵引進國際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經營管理,對新引進國際知名酒店品牌的高品質酒店,在能源金貿區連續經營管理兩年以上的,對酒店投資方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本政策所指高品質特色酒店是指依據國家標準GB/T14308—2010,經國家星評機構評定通過的四、五星級旅游飯店(特色民宿)、國際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未評星高端酒店和按四、五星級酒店標準建設運營的酒店,且注冊地、納稅地、項目實施地均在能源金貿區。
(二)對符合能源金貿區學校建設規劃且新建的高水平民辦學校項目(非培訓機構),給予投資方800萬元獎勵。稅收等相關優惠按照中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三)鼓勵知名醫療機構入區。本政策支持的醫院項目是指項目選址符合區域衛生規劃要求,經國家或地區相關醫療衛生部門審批,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三級醫院標準新建的民辦醫院。對新建并引入國際知名醫療品牌、國內知名醫療品牌、省內知名醫療品牌的醫院項目,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獎勵。分兩次支付,醫院建成并通過竣工驗收后支付獎勵總額的60%,通過三級醫院評定后支付獎勵總額的40%。稅收等相關優惠按照中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
凡在能源金貿區建設超過200米(含)高層建筑產業項目或單個商業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含)的商業綜合體項目、新建高品質酒店,根據《西咸新區關于印發《西咸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陜西咸辦字〔2018〕11號)規定,可申請配套費減免。
第十條 人才安置政策
按照西安市及新區相關人才政策實施。
第十一條 凡享受本優惠政策的企業和機構,自在能源金貿區完成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之日起,10 年內不得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能源金貿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適用的個人必須工作于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或機構,且個人與企業簽署勞動合同年限不低于3年。
同時,企業享受相關政策之前應提供相關承諾書,違反規定的,所享受優惠政策的款項須全額退還,并按照當時人民銀行掛牌定期同檔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二條 針對本政策認定之外的企業,如符合能源金貿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及對區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對區域行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帶動作用的企業或特色商業類企業,經西咸新區園區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按照“一事一議”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西咸新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本政策中單個企業享受扶持資金總額(租售補貼、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外),原則上不超過前五年企業納稅西咸新區本級留成總額,第七條涉及的科技、文創、傳媒企業,及科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融媒體平臺運營企業原則上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 兌現資金來源及兌現渠道
本政策兌現所需資金由能源金貿區管理辦公室按年度向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報送資金預算。能源金貿區管理辦公室就申報兌現優惠政策項目資料進行初審合格,報西咸新區相關部門復核,經西咸新區園區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后,由西咸新區財政局統一安排向申報企業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其他
(一)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西咸新區絲路經濟帶能源金貿中心園區優惠政策》(陜西咸發〔2014〕35號)即行廢止。
(二)原西咸新區絲路經濟帶能源金貿中心園區、西咸國際文化教育園成立至本政策頒布之日招商入駐的企業按本政策執行。
(三)本政策由西咸新區絲路經濟帶能源金融貿易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