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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電信詐騙持續高發,更可恨的是一些人明知他人犯罪,還助紂為虐。陳某、黃某設立“釣魚網站”,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多名市民被騙。12月6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宣判,二被告人均獲刑3年半。這也是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1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例案件。
兩高近期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推定規則,并明確規定: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屬于“明知”,如仿冒銀行、執法部門網站制作“釣魚網站”。
檢方指控稱,陳某、黃某自2017年8月至今年1月,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另案處理)制作、設立華夏銀行等多家銀行的“釣魚網站”,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多名市民被騙。經查,二人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190組,違法所得共計50余萬元。檢方認為,陳某、黃某設立用于詐騙犯罪活動的網站,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巨大,應當以竊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兩名被告人對于指控均沒有異議。陳某當庭供認,2017年,有人通過行業交流QQ群找上他,表示按要求做網站即可獲利。自此,他斷斷續續做了好幾百個“銀行網站”。陳某表示,自己主要負責溝通,黃某負責網站制作。黃某也認可陳某的說法,稱自己按照陳某的要求制作網站,并發現這些網站可以“收集”用戶信用卡卡號、密碼、安全碼等信息。“我不清楚這些信息是哪兒來的。”黃某說,獲利都轉給了陳某的支付寶,自己沒有拿錢。二被告人表示悔罪。
經過休庭合議,法庭當庭做出判決:兩人均獲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