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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經濟普查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經濟普查辦公室:
為做好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數據審核驗收工作,確保清查數據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現將《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單位清查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統計局
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1月7日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單位清查補充規定
為做好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單位清查數據審核驗收工作,確保清查數據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結合當前經濟普查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堅持依法普查、真實普查,不得偽造篡改清查資料;堅持科學普查、高效普查,充分發揮各級普查機構、普查人員的職責作用;堅持有錯必糾、修改有據,確保清查資料真實準確。
二、普查機構應當加強對清查資料的審核,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清查資料不完整、不準確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核實并補充、改正;由清查對象提供的清查資料,原則上應當依法依規由清查對象補充、改正。
三、對于技術性錯誤,如漢字填報項中包含不規范字符等,可由普查機構在清查數據處理平臺上改正,并告知基層普查機構和相關普查人員。
四、對于標識性錯誤,如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類型、單位類型、登記注冊類型等,可由縣級普查機構組織普查人員依據政府登記注冊部門網站信息,在清查數據處理平臺上補充、改正,并及時告知普查對象。
五、在全國清查資料審核驗收期間,關閉PAD采集修改通道,如發現審核差錯,逐級返回,按照職責由各級普查機構組織核實,按照本規定第二、三、四條在清查數據處理平臺上補充、改正。
六、對清查資料的修改應當全程留痕,并經修改人、審批人簽字確認。
七、清查數據審核驗收工作質量納入普查工作綜合考評。對清查資料的修改依據不充分,偽造篡改清查資料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