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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防控金融風險是重點。近年來,一些P2P借貸平臺以“金融創新”為名,通過網絡短時間吸引大量投資人,社會危害性極大,如“e租寶”非法集資700多億,導致90多萬人血本難歸。當前,涉案平臺普遍采取虛假包裝、擔保及托管手段,極具欺騙性。辦理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困境主要為:
一是行為定性難。P2P平臺集資行為是罪與非罪、是違法還是犯罪,監管機關與司法機關有分歧,實踐中“以罰代刑”現象比較突出;在此罪與彼罪方面,如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在非法占有目的認識上,存在模糊地帶;有的平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可能涉嫌虛假廣告宣傳、非法經營等罪名,是否涉及數罪并罰并不明晰。
二是寬嚴把握難。一方面,打擊面過寬,對個別P2P平臺中普通實施人員也作為犯罪處理;另一方面,又存在打擊不力,有的主犯被輕緩量刑,甚至作緩刑處理,既不利于保持必要的刑罰威懾,防止再犯,又不利于維權維穩。
三是證據收集難。P2P網貸平臺犯罪空間跨度大,犯罪人、被害人、證據材料和涉案款物等聯系非常松散,加之資金鏈斷裂和犯罪暴露之間存在時間差,增加了證據毀滅的可能性;因時空跨度大,極大地增加證據收集的難度。加之被害人心理上,出于對公安機關不信任、擔心個人隱私、對P2P平臺存在幻想、維權預期收益不高等原因,不愿意配合公安機關的取證工作。
四是司法機關專業化水平參差不齊。內部,有的難以勝任復雜的金融案件;對外,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不及時。
為此,建議:
一是依法準確定性,嚴把法律適用關。嚴格把握金融創新與經濟犯罪、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等罪與非罪的界限,注意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的意見,避免將一般經濟糾紛、民事欺詐等行為納入刑事打擊范圍;準確把握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重點把握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準確把握一罪與數罪的關系,對于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牽連關系而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案件,在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宜從一重罪論處。
二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打擊與保護并重。對犯意發起者、發起股東和出資者等發起人員,犯罪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業務主管等主要實施人員,犯罪方法傳授人員等“三類人員”從重打擊,適度提高自由刑刑期、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同時,控制打擊范圍,對“四類人員”,即犯罪“業績”較小人員,參與程度較輕人員,認罪悔罪較好人員,以及受雇傭、受脅迫實施犯罪、獲利較小的幫助犯,依法從寬處理;對于不具有主觀惡性、僅領取固定工資的辦公室文員、后勤人員等一般參與人員,可不作為犯罪論處。
三是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加強取證固證工作。對于重大P2P網貸非法集資案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按照相關犯罪的犯罪構成和逮捕、起訴的證據要求,對偵查機關收集、固定、完善證據提出意見和建議。完善提升證據收集效率的機制,在現行的證據規則體系下,近期可通過視頻網絡遠程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遠期,進一步完善證據規則,圍繞網貸平臺組織架構、集資金額、作案手段等關鍵性要素,完善電子數據收集固定的程序規則,保證“由設備到人,由人到證”的關聯性以及取證過程的合法性。
四是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內外工作協調機制。在內部實行專門化分工,組建金融法庭或網絡金融案件辦案組,借助網絡技術、金融財務等專家輔助人員團隊,進一步確保網絡金融案件辦案質量。在外部,司法機關建立與行政機關之間快速反應、資源共享等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多部門長效合作機制,全面掌控信息,協調案件移送,統一證據標準,形成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的整體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