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美女精品久久_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你懂的_一区二区日韩av_午夜久久一区

法制宣傳

法制日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

孫長永 (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
  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正式將“認罪認罰從寬”作為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并從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審判程序和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等方面,對《刑事訴訟法》作了系統的補充和完善。然而,立法的修改并不意味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就完美無瑕了。相反,各地在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很多問題并沒有在此次立法修改中得到完全解決,其中一個基礎性的問題便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內涵。筆者擬結合學界的有關爭議和“兩高三部”2016年11月11日發布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期間各地出臺的規范性文件為基礎,對這一制度的基本內涵進行系統解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
  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三個關鍵詞中,“認罪”“認罰”是前提,“從寬”處理是結果,其中“認罪”又是“認罰”的基礎。因此,準確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認罪”的含義,對于正確實施這一制度至關重要。
  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法學界的研究和各地開展認罪認罰試點過程中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以下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認事說”。認為“認罪”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不要求其承認被指控的行為構成犯罪。
  第二,“認事+認罪說”。認為“認罪”不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還要求其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不要求其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
  第三,“認事+認罪+認罪名說”。認為“認罪”不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承認自己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而且要求其承認檢察機關所指控的罪名。
  以上三種觀點分別只反映了“認罪”的一個側面,均未能揭示“認罪”的完整內涵。鑒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集實體法與程序法于一體的法律制度,“認罪”具有實體法、程序法和證據法上的不同效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同時滿足三種法律意義上的“認罪”,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條件。
  首先,從實體法上看,“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它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施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犯罪行為之后對該行為的認識和態度。
  其次,從程序法上看,“認罪”在不同訴訟階段以及不同審判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要求。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初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構成“認罪”,但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和提起公訴時以及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以后,“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同時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其中適用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還必須認可指控的罪名,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罪”條件。
  最后,從證據法上看,“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提供一份在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完整口供。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
  “認罰”是基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建立多層次訴訟程序體系的需要而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更高要求。在傳統的“認罪從寬”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認罰從寬”的要求,是為了通過簡便、快捷、公平合理的程序機制及時兌現從寬政策,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統一。
  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取向、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立法修改情況以及比較法上的經驗,筆者認為,對“認罰”的理解,要充分考慮“認罰”行為的動態性、多樣性,兼顧實體公正、程序從簡、權利保障等多種需求。
  首先,“認罰”具有動態性,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內涵。“認罰”的“罰”主要是指所認之罪成立后的“刑罰”后果,其核心內涵是“同意量刑建議”,因而在審查起訴階段后期和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自愿認罪的基礎上“同意量刑建議”,檢察機關才能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等簡化程序審理案件,法院也才能根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從寬處罰。但在偵查階段以及審查起訴階段初期,只要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就屬于“認罰”。
  其次,“認罰”應當同時包含肯定性行為和禁止性行為兩方面的內容,以確保所認之“罰”具體得到落實。
  再次,“認罰”之“罰”一般應當是指法院適用簡化訴訟程序審理案件以后可能判處的刑罰,因而“認罰”除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議”以外,還要求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
  最后,“認罰”一般要求被告人必須接受法院最終判處的刑罰,但并不禁止被告人對有罪判決的量刑部分提出上訴。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從寬”
  “從寬”處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腳點。然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語境中的“從寬”處理到底指什么?法學界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通說認為,“從寬”處理包括實體從寬和程序從寬兩個方面的含義,但在具體內容的理解方面尚有差異。
  筆者認為,中央之所以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任務,主要原因在于隨著“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深入實施和刑法的多次修訂以及量刑規范化工作的普遍開展,實體法規范關于自首、坦白、當庭認罪、退贓退賠、被害人諒解、刑事和解等從寬量刑情節的規定已經形成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通過認真貫徹從寬處理的政策和規范,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間的有機統一;然而兌現“實體處理從寬”政策的程序機制卻不夠健全,從而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產生了消極影響。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正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改革要求,從程序機制上更好地保障“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實體法關于從寬處理的各項規定能夠得到有效落實,真正做到認罪認罰案件“實體處理從寬、程序辦理從簡”。
  第一,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等簡化訴訟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程序進行處理,不具有任何“程序從寬”處理的意味。
  第二,“實體從寬”并不限于“從寬處罰”,還包括其他在實體上的從寬處理措施,對認罪認罰案件決定相對不起訴或附條件不起訴,以及特殊情形下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決定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本質上屬于“實體從寬”而不是“程序從寬”處理措施。
  第三,司法實踐中所認可的“從寬處理”通常也僅僅指“實體上的從寬處理”,只是其具體范圍的理解上有所不同。
  所謂“強制措施從寬”的提法,不僅與實體法上“從寬處罰”意義上的“從寬”存在本質區別,而且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司法實踐和相關國際準則,應當停止使用。
  首先,“強制措施從寬”的提法不符合我國逮捕制度的立法精神。
  其次,“強制措施從寬”的提法不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情況,因為在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因素對適用逮捕措施的影響非常有限。
  最后,從比較法的視野來看,所謂“強制措施從寬”是懲罰性適用逮捕措施的一種表現,不符合未決羈押的國際準則。

結語
  德國學者魏德士指出:“規范目的是一切解釋的重要目標,……任何解釋都應當有助于實現規范內容所追求的規范目的。”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三個關鍵詞的解釋也不例外。
  從規范目的上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兩大基本預期:一是通過公正合理的控辯協商機制,充分兌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從寬”要求,引導和激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從而有效地實現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目的;二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認罪認罰為前提,建立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機制和全程快速辦理機制,從而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基于上述目的,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三個關鍵詞的解釋,不能片面地局限于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單一視角,而應充分考慮實體法、程序法和證據法相關規定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認罪”“認罰”“從寬”之間的邏輯關系。
(本文為《中國法學》第三期原文節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