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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范圍,對于建立健全良好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制,切實杜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陷入“多頭鑒定”“重復鑒定”亂象,保證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既可靠又可信,促進司法鑒定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日,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全面規范案件委托受理,加強與生態環境部門溝通協作,嚴肅查處以非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對于存在違規收取高額費用、無故拖延鑒定期限、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鑒定委托、與有關人員串通違規開展鑒定等不良執業行為,或其他違反司法鑒定管理規定行為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納入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黑名單,及時向社會公開,并推送給委托人,在委托前進行警示。
此前,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健全完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制度,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為法院個案審判提供專業性意見,有助于法官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類型和大小、賠償金額以及修復方案,《細則》出臺為專家評審工作提供了明確依據。
司法鑒定執業活動具有主觀與客觀、人證與物證、技術與經驗、證真與證偽相統一的特點。相比其他證據而言,其客觀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證明中具有較高的證明力。近年來,環境問題受到廣泛關注,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訴訟活動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需求也愈加迫切。新環保法也確立了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在生態環境損害日益嚴重的嚴峻形勢下,改革環境損害賠償鑒定制度,合理、合法地追究污染環境的企業的損害賠償責任,倒逼污染環境的企業提高環保意識,無疑意義重大。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環境污染侵害公私權益的事件不斷發生。環境污染往往涉及健康、財產、生態環境損害,在損害的表現形式和承災受體上呈現出多樣性。由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缺乏統一登記管理機制,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環境損害鑒定的正規化、體系化程度不高,難以適應環境損害糾紛高發的現狀,一方面,針對各類損害的可行的救濟途徑多種多樣,采取司法、行政救濟或協商解決手段,其所需要提供的證據內容和鑒定資質有明顯差異。再加上鑒定技術缺陷和鑒定成本過高,導致鑒定資質管理和司法鑒定的分類及準入條件制定變得極其復雜、困難;另一方面,我國當前環境損害評估與賠償制度還不健全,缺乏清晰、明確的環境責任法律體系,資源環境管理職能分散在環保、國土、農業、林業、漁業、海洋、海事、水利等部門。這種以資源板塊和利益分配為格局的管理體制,很難協調解決環境污染導致的健康、財產和資源環境損害這一綜合性問題。
總的來看,當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公信力受到質疑,導致環境損害司法審判證據采信困難,一些污染企業沒有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最直接的緣由就是缺乏科學合理的損害結果作為裁判依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避免這些問題,需要從機構質量、布局、數量上綜合考慮。一方面,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有序發展原則,嚴格標準、嚴格程序、確保質量,特別是在審核登記工作初始階段要嚴格限制鑒定機構數量,確保高資質高水平。同時,針對環境訴訟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確定生態環境遭受損害的性質、范圍和程度;評定因果關系;評定防止損害擴大、修復生態環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確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領域;另一方面,在建設生態文明和環境發展、環境保護、環境修復的過程中,要實現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制度銜接,必須共同建立一套既為行政管理又為司法活動服務的統一的技術標準體系、統一的專業資質、統一的執業資格和統一的執業規則。
當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質量參差不齊,司法鑒定意見公信力受到質疑,重復鑒定、多頭鑒定仍然存在,導致法院審判中證據采信面臨困難,對環境損害賠償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隨著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中央環保督察范圍,對于建立健全良好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制,切實杜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陷入“多頭鑒定”“重復鑒定”亂象,保證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既可靠又可信,促進司法鑒定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