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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傳

良法善治傳遞社會正能量

  司法正能量是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需要,法律效果是司法正能量的內在屬性,社會效果是司法正能量的時代要求,司法正能量的傳遞需要“善治智慧”。
  什么是社會正能量?社會需要什么樣的正能量?司法如何向社會傳遞正能量?這的確是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司法機關正在不斷探索的問題。新媒體環境下,人民群眾對法治和司法的關注度逐步上升,每一個通過互聯網曝光的個案都成為人民群眾感知法治建設的標尺。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保障;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司法向社會傳遞正能量的最好方式;反之,司法裁量如若違背人之常情,沖擊社會價值共識,減損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最終損傷的是司法公信力與法律權威。人民群眾熱愛生活,此種熱愛源于中華民族共同的價值觀、道德觀和歷史觀。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的物質性需要不斷得到滿足,開始更多地追求社會性需要和心理性需要。為了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社會需要正能量。新時代的法治,是法律之治,是良法之治,更是良法善治。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內在要求,是順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舉措。良法構建善治之前提,善治保障良法之效能。因此,司法應當通過“善治智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從而向社會傳遞正能量。
  司法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的治理效果,這是依法治國的應然之意,也是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良法是宏觀的法律系統,其內部根據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區分為多個部門法,各個法律之間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為依法治國提供了科學完備的“方法庫”;善治是指良好的治理,即是能夠在法律系統中,選擇最恰當的法律途徑處理社會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從而實現法治效果最大化。因此,良法善治絕非孤立的一法之治,而是法律系統的綜合治理。明確法律治理的系統性,即是強調,當社會糾紛與矛盾以具體社會現象發生時,不是僅從某個部門法或是某條法律的視角進行思考,而是將具體社會現象放置于法律系統中進行綜合考慮。
  具體而言,行為的法律效果可以從反向否定和正向肯定兩個層面進行考慮:一方面,我國法律系統內部針對違法行為設立“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法制裁”三個梯度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根據行為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綜合程度,三者之間呈現出違法程度加強、違法制裁從嚴的遞進關系。如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侵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不同種類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罰款、拘留等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不同幅度的刑事責任,三個制裁梯度內部又根據不同的情形配置不同程度的責任。另一方面,民法和刑法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合法行為,以及防衛過當和避險過當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從正面對正當行為的認定和限度進行明確,并匹配民刑遞進的過當責任。誠然,犯罪是嚴重侵犯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的行為,給社會秩序和人們正常生活秩序帶來了嚴重的不利影響,國家應當以最嚴厲的刑罰進行懲治。但是,良法善治不是“唯刑法而治”,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法律系統的綜合評價結果,而不是刑法一家之言。刑法因刑罰手段之嚴厲成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只有在前置法不能有效處理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凸顯刑法的謙抑品格;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作為“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司法認定依據,體現刑法的審慎精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不起訴制度的設置,彰顯刑事司法的寬嚴相濟。誠如“只緣身在此山中”的道理,僅在刑法中認定犯罪,因其格局有限,必然考量不周;僅以最后手段治理社會,不僅會造成治理思維的懶惰,更會導致善治智慧的萎縮;善治視野中,刑法僅是治理系統中的一種方式,其必須要與其他法律治理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因此,唯有準確定位,才能精確見效。
  司法的社會效果是法律規范的實效體現,是良法善治的追求目標,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司法的社會效果以法律效果為基礎,建立在依法裁判基礎上自然形成的一種司法公信,沒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良好的社會效果就無從談起;同理,良好的法律效果需要社會效果進行保障和支撐,是德法并治的時代要求,因此兩者是有機統一的。如何在司法過程中回應社會的公平正義需求則是社會效果的關鍵。什么是社會的公平正義?社會需要什么樣的公平正義?什么樣的公平正義觀能夠凝聚社會價值共識、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這是司法過程中需要不斷考慮的問題。一方面,法律來源于社會,是社會常識常情常理的規范化提煉,是公眾社會經驗的抽象化總結,其本身就是理法的結合體。另一方面,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維持社會秩序,法律的適用如果不遵循社會的規則、不體現社會的共識,是無法對社會沖突進行有效解決,也無法獲得社會大眾的普遍的遵守,進而無法實現法律的裁判功能與行為指導功能。因此,“合法”與“合理”是辯證統一的關系,真正的合法必然內涵合理;真正的合理必然能夠提煉為合法。司法必須要“知來處、明去處”,回歸到法的社會屬性,才能夠實現社會效果。“個案處理不僅要堅守法治底線、秉承法律規制、依法嚴格司法,還要兼顧社情民意、關注國民情感,在天理、國法、人情中綜合考量,兼容法治與德治的治世理”。百姓心中有桿秤,秤砣便是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歷史文化及其凝聚起來的社會共識,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不得傷害他人、不得恃強凌弱、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等傳統道德準則,既是維系社會秩序的基石,也是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如果司法傳遞的是非觀念是在以“法之名義”否定社會共識,不僅會產生理法背離的社會負能量,也會促成人民群眾在道德準則和法律要求之間的艱難選擇,從而引發更大的社會道德危機、社會信任危機。
  孟子曾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求司法正能量通過法律適用得以傳播,則需要司法者具備“善治智慧”。科學立法工作為司法者構建了一個嚴密的、科學的、多層次的法律治理“方法庫”,司法者應當根據具體個案本身的事實,結合與案件相關的社會背景、前因后果、傳統文化、社情民意等邊際事實,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客觀危害進行全面評估,對行為的正當性和違法性進行準確認定,就合法行為進行法律的認可,就違法行為選擇與懲罰必要性相適應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和程度。這一系列的法律綜合評價過程即是“善治智慧”的體現。
  可以說,法律治理的糾偏過程是民眾與司法共同成長、共建互信的歷程:一方面,“業務不精”的背后是規范與事實對接、情理和法理共融的薄弱,是對司法社會功能的定位偏差。多元實體法律的相互銜接、公檢法三機關的刑事程序設計可謂是良法先行,結合自媒體時代全面迅速的民意反饋機制,不僅能夠實現案件事實的充分提取、理性分析,也能夠提供充分的時間、多元的角度吸納民眾的意見。在法律程序機制下的糾偏過程,不僅是司法者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擔當,也是司法者對法律本質的深度挖掘,對民心和法意的妥善融合,對良法與善治的彼此貫通。另一方面,民眾在司法糾偏過程中,樹立法律意識、加強法律理解、捍衛社會常識,更為重要的是,民眾在司法信息反饋機制中獲得了參與司法、融入法治的有效機會,切實感受到共建美好社會的參與感和司法為民的獲得感。在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動、良法與善治的緊密結合中,“司法互信”得以鞏固和深化。
  司法之權源于人民,司法之效落于人心。法律治理需要“智慧”,法治思維不能“懶惰”,恰當科學地選擇法律治理方式,實現合法與合理的辯證統一,是良法善治的體現。誠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天理、國法、人情,在新的時代依然閃耀著中國人的司法智慧,是司法者應當牢記的銘訓。“善治智慧”就是強調,司法之“法”不是孤立的一個法條或一個部門法,而是各部門法所組成的法律系統;司法之“效”不僅是法律條文的邏輯演繹,更是天理國法人情的共識價值。良法善治是法律系統的綜合治理,良法善治應當傳遞社會正能量。只有在法律系統中,結合宏觀和微觀、整體和局部,融入常識常情常理的社會效果考量,以法律治理效果的最大化為目標,對具體社會沖突和糾紛的治理方式進行選擇,如此才能實現司法判決合法與合理的兼容、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司法便能通過“善治智慧”強化社會共識價值,傳承社會傳統道德,向社會傳遞司法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