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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40年改革開放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一場深刻的變革。1993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結束了計劃經濟體制,賦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明確的憲法依據,使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與政策具有憲法屬性與效力。
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入憲背景
1982年《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20世紀90年代初,雖然個體、私營經濟在不斷地壯大,但在政治體制和憲法層面上,它們仍屬于弱勢群體,無法有效發揮其非公有制經濟的作用。1992年1月,鄧小平南巡講話加快了市場經濟憲法化進程。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確立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的過程中,法學界關注的焦點是憲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以及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體系的框架問題。在憲法與改革的關系上,憲法學者們強調憲法權威的重要性,認為有必要通過憲法修改程序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進憲法,提供其憲法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是中國改革開放的客觀要求。如不實行市場經濟,憲法所具有的財產權保障功能、企業自主權以及社會個體的活力無法釋放出來。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在憲法領域主要表現為個體自由領域的狹小與政府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在憲法上如何保障市場經濟體制是改革開放40年來最大的挑戰與飛躍。當時社會的基本共識是,社會主義可以搞市場經濟,只有實行市場經濟才能解放生產力,為改革開放提供有利的經濟環境。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入憲經過
1992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提出對憲法進行部分修改的建議。在中央政治局領導下,成立了中共中央憲法修改小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等問題上形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上,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其中建議修改《憲法》第15條,將“實行計劃經濟”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向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出修憲的補充建議。1993年3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經濟機制與運行方式,結束了20多年“計劃經濟”歷史。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其實質是一場“經濟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標志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進入新的階段。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范內涵
(一)市場經濟規范的屬性與要義
從憲法規范的結構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義在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體現公平、公正與透明。充分發揮這種作用的前提是,既有市場本身的充分競爭與開放等內在條件,又有政府足夠的中立,防止濫用行政權力干預甚至構成行政壟斷的外在條件。因此,憲法上的市場經濟的意義在于,它既是對市場手段合法性的確認,同時也是對政府權力的直接約束。從憲法的功能看,市場經濟是對計劃經濟效力的否定,政府可以參與配置資源,但政府不能以此作為決定性手段,能夠靠市場解決的問題不要采取行政命令和強制手段。
市場經濟規范包含的因素主要有:(1)在所有制結構上,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所有制結構,確保產權清晰、政企分開;(2)在分配制度上,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3)在調控方式上,完善宏觀調控,轉變政府職能;(4)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社會正義,關注弱勢群體;(5)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可以說,中國憲法文本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現實與未來、規范與價值、公平與效率有機結合的市場經濟體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憲法規范,是有關市場經濟的政策與原則的法治化,具有嚴格的法律規范要素,宜采用體系化解釋方法,將《憲法》第15條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其他相關條款有機結合起來,提煉出市場經濟的憲法邏輯與解釋路徑。
(二)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內在關系
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是基于除卻意識形態的考量,還是共同融合在規范體系之中?憲法規范體系中的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并不是權宜之計的安排,而是有機的統一體。統一規范體系中的社會主義在價值上限定了中國市場經濟的內涵,尤其要確保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強和鞏固公有制的地位,而政府也要兼顧分配的公平與效率,建立有效的社會安全保障體系,降低市場失靈帶來的風險,促進社會主義的平等價值的實現。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
1.適度的宏觀調控。憲法上的市場經濟并不是完全“自由的”、沒有約束的市場經濟,國家要履行“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職責,即完善宏觀調控也是憲法規范的要求。
2.經濟自由的保障。市場經濟與經濟自由是密切相關的,雖然現實生活中政府不當干預經濟生活的現象仍然存在,但作為經濟體制的市場經濟的確立為充分保障經濟自由提供了憲法基礎。應在憲法的基礎上合理轉移和配置權力,有效保障個人的財產權。
3.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從憲法與企業關系看,中國憲法上的“國有企業”是一種企業的類型,雖在歷史上承擔過部分“政治性功能”,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已從“國營”轉換為“國有”,雖一字之差,但體現了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從憲法上完成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4.非公有制經濟的平等地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到憲法保護。
5.社會發展成果的共享。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涵的組成部分,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主要體現在:一是分配制度;二是社會保障制度。
6.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獲得憲法基礎意味著國家經濟發展受到憲法約束,從憲法的高度確立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濫用公權力、限制經濟自由以及采用計劃經濟的思維管理經濟的現象。
綜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于以憲法為基礎的法治秩序之中,建立在公有制基礎上,公有制與非公有制經濟形態并存發展,發揮市場主體的活力,促進社會公平,發展成果共享,關心弱勢群體,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
四、以憲法為基礎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一)要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嚴格依照憲法辦事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核心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在憲法框架內合理建立市場經濟與政府發揮作用的界限,尊重市場經濟的規律,完善市場經濟與政府作用有機結合的機制。所有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之分,特別是非公有制經濟在市場經濟體制中自然具有平等地位。
(二)政府要轉變“全權政府”觀念,主動適應市場的需求
在市場與政府的關系上,我們需要加快法治化進程,依法確定兩者的地位與功能,增強規則的穩定性與預測性。同時,按照分類治理的理念,把市場經濟類型化,以此作為規范依據,建立規范程度不同的市場領域。政府要遵循市場主體地位的平等性,可以依法干預市場,但不能壟斷市場,要公平地維護市場分配和交易的秩序。政府調控市場的方式要進一步符合市場邏輯。一方面,調控方式應當規范化,以法律制度規范作為調控的首要依據。另一方面,調控方式應當程序化,保障公眾程序權益。
(三)適時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款進行憲法解釋,統一對市場經濟的認識
《憲法》第15條的市場經濟的內涵已發生變遷,需要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含義作出統一解釋,明確現階段市場經濟的性質、功能與特征。在市場經濟的實踐中,存在違反憲法精神與規范內涵的現象。以市場經濟的憲法規范為尺度,對法律、法規等進行合憲性審查是未來一項重要的工作。有必要對刑法中的經濟犯罪、財產犯罪條款和相關刑事政策作必要的合憲性審查,以憲法作為刑事法秩序建構的考量基礎。
(四)從“非市場經濟國家”走向“市場經濟國家”
西方國家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存在著嚴重的意識形態的偏見,我們也要反思哪些領域沒有兌現承諾,積極創造條件,讓國際社會早日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國家的地位。對基于憲法而實行的基本經濟制度,如公有制、國有企業、產業政策等,要清晰地向國際社會加以說明。
(五)進一步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但在市場經濟領域仍面臨繁重的立法任務,需要以市場經濟的憲法精神與規范,認真清理法律法規體系。例如,刑法領域,有些罪名仍保留著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在行政法領域,對政府干預經濟的保障性規范多,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特別是限制政府過分干預市場的規范相對少;在一些司法解釋中仍保留著計劃經濟時代留下的限制或者阻礙市場主體發揮活力的內容。
(文章為作者在《中國法學》2019年第二期刊發內容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