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互聯網+”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具有獨特的功能優勢,有助于提高立法和決策的科學性,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助于推動政府治理模式轉型,有助于構建全方位的監督機制。
□ 彭貴才 康健
法治政府建設是現代國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當前,我國已經全面進入互聯網時代,法治政府建設與“互聯網+”的深度融合,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了重要歷史機遇。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的一系列文件明確了“互聯網+”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要地位,這是因為“互聯網+”在法治政府建設中具有獨特的功能優勢。
“互聯網+”有助于提高立法和決策的科學性。科學立法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前提,科學決策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環節。在立法和決策中堅持“互聯網+”思維,通過立法和決策過程網上公開、網絡征集民意等措施,為人民廣泛參與立法和決策提供了更大可能,提高了立法和決策的民主性,能夠更有效的汲取民智,使立法和決策更為真實的反映人民的意志和需求。
“互聯網+”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互聯網+”為政府實現信息化管理和服務提供了便利條件。首先,“互聯網+”有助于政府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隔的制約,建成一個精簡、高效、廉潔、公平的政府運作模式。其次,通過“互聯網+政務”的開展,推進行政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相對人。最后,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務的信息化,推進了政府機構和人員精簡,極大降低了行政管理中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
“互聯網+”有助于推動政府治理模式轉型。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推進治理體系現代化,實現政府單方治理向社會共治的轉型。“互聯網+”大幅度改變了社會治理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使相對人能夠更為便捷的獲取信息、參與社會治理,實現了平臺治理、行業治理等治理模式創新,推進了社會治理結構由傳統的“金字塔型”向“扁平型”轉變,使原有的以行政權為中心、以管理為中心的對抗性權力關系結構轉變成以相對人為中心、以服務為中心的合作性共治的關系結構。
“互聯網+”有助于構建全方位的監督機制。從政府內部監督來說,“互聯網+”有助于政府內部信息共享、共用,使層級監督、部門監督能夠及時開展,實現防錯、糾錯。從外部監督來說,“互聯網+”有助于政府信息的全面、迅速公開,實現全天候、全透明的政府,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同時網絡舉報、網絡監督、案卷上網等“互聯網+監督”形式的開展更為公民實現對政府的監督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有助于促進執法規范和司法公正。
為此,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設中應堅持“互聯網+”思維,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以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功能優勢。
強化政府對“互聯網+”法治政府建設的統籌領導。“互聯網+”法治政府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完善、治理模式創新、行政流程優化等各個方面,必須強化政府對“互聯網+”的統籌領導。首先,應依據上位法完善政府信息公開、重大決策公開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為“互聯網+信息公開”提供精細的、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其次,應制定“互聯網+”法治政府的相關規劃,具體包括網絡信息公開如何開展、政府內部信息化管理如何實現、數據采集及應用的共性標準等方面。最后,應當主導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各部門數據及信息的共享共用,打破“信息孤島”,充分發揮信息作為新的生產要素在社會治理、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互聯網+”的人員配備和技術支持。應加強“互聯網+”人才的培養,完善相應的崗位配置。可以通過內部選聘、外部招聘、組織培訓等方式來培養一支技術過硬的“互聯網+”人才隊伍,同時為其設置崗位固定化、職能獨立化的業務部門,服務于法治政府建設。要加強與互聯網企業的合作。政府作為綜合性的社會治理主體,在數據存儲、收集、運營等方面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應積極開展與相關互聯網企業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協同治理。
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構建數據安全機制。“互聯網+”法治政府建設的基礎在于網絡基礎設施的完善和數據信息的安全性。一方面,應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使所有的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活動都能夠納入“互聯網+”法治軌道;另一方面,應通過法律管控的落實、制度建設的完善及技術手段的加強構建嚴密的數據安全機制,防范數據壟斷、數據泄露等風險,保障社會公眾的信息權益不受侵犯。
建立科學、公正的評估機制。科學、公正的評估機制是“互聯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環節,發揮著激勵先進、糾正落后的制度功能;從政府投入、實施效能、公眾滿意度等方面,建立全方位評估標準,真實反映“互聯網+”法治政府建設的全貌;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提高評估的真實性和科學性;評估過程及評估結果應該公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將評估結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以考核促發展。
(作者分別系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