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什么是“三安全一穩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規定:“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其中,“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即統稱為“三安全一穩定”信息,意味著一旦相關政府信息被界定為該類信息,將不予公開。
由于“三安全一穩定”屬于不確定法律概念,一項政府信息是否屬于該類信息,并沒有統一的客觀標準。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過程中,出現一些行政機關以危及“三安全一穩定”為由拒絕公開政府信息,進而引發行政訴訟甚至致使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例。
真實案例
2023年6月,公民王某向某財政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2022年度法院核銷各種類票據份數、法院訴訟費、執行費繳入國庫金額。
經審查,某財政部門作出《告知書》,告知王某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 “三安全一穩定” 為由,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不予公開。王某不服,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告知書》。經審理,復議機關依法撤銷《告知書》。
一、“三安全一穩定”概念體系存在的問題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規定有3類豁免公開的政府信息,即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較之前兩者,行政機關以危及“三安全一穩定”為由拒絕公開政府信息存在以下問題:
01認定的事后性
在絕對豁免公開的3類政府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均體現出事先認定的特征,而“三安全一穩定”信息屬于事后認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該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是事先已被認定的客觀事實。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前也已知曉。而相關申請公開信息是否屬于“三安全一穩定”信息,則需要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作出認定,體現出事后認定的特征。
02認定的主觀性
在絕對豁免公開的3類政府信息中,涉及國家秘密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均體現出客觀認定的特征。而“三安全一穩定”信息屬于不確定法律概念,實踐中對其認定缺乏客觀統一的標準。
03缺乏保護機制
在絕對豁免公開的3類政府信息中,一旦相關信息被確定為國家秘密,除了豁免公開外,法律對相關涉密信息的管理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要求,包括涉密人員管理、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等,以防止相關信息泄露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損害。
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三安全一穩定”信息豁免公開,但目前未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就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如何管理和保護“三安全一穩定”信息作出規定。這意味著,相關政府信息即使被認為公開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穩定”,但卻未有法律規范對該類信息的保護作出配套規定,導致其長時間處于泄露的風險中。
二、工作秘密概念及其法律制度體系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
較之法律、法規層面僅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三安全一穩定”概念,“工作秘密”這一概念已普遍出現在我國法律體系當中。從廣義的保密制度體系來看,當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工作秘密與國家秘密管理的有效銜接。
首先,在保密制度分級方面,工作秘密和國家秘密管理已經形成了科學有效的分級機制。其次,在保密措施銜接方面,有關黨的規范性文件已就工作秘密確定和管理與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措施形成了有效銜接。再次,在機關單位日常管理方面,除了履行保密法等國家秘密保密制度的法律規范外,各機關單位已普遍積累了對工作秘密的管理經驗,形成了對工作秘密的保護習慣。
綜上所述,隨著加強工作秘密管理辦法的施行,我國已經初步構建起工作秘密保護管理制度,涉及工作秘密的機關單位對工作秘密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正在逐漸提升。
三、統籌處理好“三安全一穩定”信息與工作秘密的關系
“三安全一穩定“信息和工作秘密分屬行政法規和黨的規范性文件。“三安全一穩定”信息與工作秘密有著密切關聯,其相似之處在于二者都是較為敏感、不宜公開、需要采取措施加以保護且未達到國家秘密程度的信息。
相較來說,工作秘密的外延廣于“三安全一穩定”信息。如果一項政府信息具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屬性,且不在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范疇,未達到作為國家秘密保護的程度,就理應將其確定為工作秘密。這意味著無論從學理還是從關于加強工作秘密管理的辦法的要求來看,均可認為,“三安全一穩定”信息與工作秘密是從屬關系,應將其作為工作秘密加以保護。
因此,建議未來有必要統籌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與關于工作秘密相關管理辦法之間的關系,適時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表述予以調整,作出協調一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