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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動態

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修訂草案)

關于公開征求《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意見的公告


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對《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登錄陜西人大網(http://www.sxrd.gov.cn)下載修訂草案文本,將修改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faguisanchu@126.com,或者寄送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西安市南關正街109號,郵編710068。信封上請注明“秦嶺條例修訂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9年4月22日。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19年4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氣候調節、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筑牢國家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及開發和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以下簡稱秦嶺范圍),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的區域,包括商洛市全域以及西安、寶雞、渭南、漢中、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區域。具體范圍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方針原則〕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遵循保護優先、節約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科學利用、嚴格監管、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結合本條例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本行政區域城鎮、農業、生態空間布局,劃定和落實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具體工作。

第五條〔秦嶺保護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指導設區的市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省級有關專項規劃;

(三)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平臺系統,發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公告和相關信息;

(五)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機構設置及具體工作職責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成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氣象、文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秦嶺范圍內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國有林場、文物保護單位等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執法機制和體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上一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協調和指導下,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適時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

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托有關綜合執法機構、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八條〔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因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對區域經濟發展產生較大影響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應當增加環境保護指標權重,相應調減經濟發展指標權重,實行差異化考核。

第九條〔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用于水源涵養、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植被恢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污染防治和信息平臺建設等有關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統籌各類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綠色生態產業發展,實施移民搬遷、創業就業計劃,增加貧困人口收入,改善生活條件。

第十條〔生態補償〕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增加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規模,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生態經濟補償,指導生態環境直接受益區與秦嶺生態產品供給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公益訴訟〕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指定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秦嶺生態環境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支持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破壞、污染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二條〔融資機制〕 建立多元化、市場化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吸引國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科技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氣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促進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生態修復與治理等科技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宣傳教育〕 每年7月15日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日。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等媒體以及文化旅游、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結合每年世界各類環境保護日,組織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五條〔公眾參與〕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區域網格化管理體系,落實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配合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對實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建設活動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方便公眾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者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規劃編制〕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林業、氣象、文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國家和本省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依法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依照本條例規定確定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范圍,繪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分區保護示意圖,并向社會公布??傮w規劃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按照規定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對規劃分區保護范圍作出調整。

設區的市根據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設區的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可以嚴于本條例有關區域劃分標準具體劃定保護范圍,并在保護范圍外圍劃定一定的生態協調區、建設控制地帶,報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依法納入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h(市、區)依據省、設區的市規劃要求,結合實際,制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編制、修訂或者調整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方案,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確定的分區保護范圍,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合理設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保護標志、標牌、界樁。

第十八條〔專項規劃〕 涉及秦嶺的下列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編制,并依法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經同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一)污染防治規劃;

(二)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

(三)天然林保護規劃、濕地保護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

(四)礦產資源開發規劃;

(五)旅游規劃;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逐步實行多規合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以及按照專項規劃進行的資源保護、利用、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涉及秦嶺的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核心保護區〕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應當劃為核心保護區:

(一)海拔2000米以上區域,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以內、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區域,以及與上述區域生態功能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自然文化遺產;

(三)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核心保護區不得進行與生態保護、科學研究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條〔重點保護區〕 秦嶺范圍下列區域,除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應當劃為重點保護區:

(一)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間的區域,以及與上述區域生態功能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

(二)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中的生態修復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三)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水利風景區;

(四)種質資源保護區,國有天然林分布區,重要濕地,重要水庫、湖泊;

(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棧道、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摩崖石刻等文化遺存;

(六)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其他區域。

重點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其保護功能不相符的生產、建設活動。在保障生態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開展適度生態旅游、實施國防戰略建設項目。因自然條件限制、無法避讓秦嶺山系主梁及主要支脈、重點保護區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經環境影響評價后,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一條〔一般保護區〕 秦嶺范圍內除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區域,為一般保護區。

在一般保護區的生產、生活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產業發展導向〕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導向,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重點行業落后產能,鼓勵支持綠色循環經濟、有機農業、林下經濟、生態旅游、森林康養等產業發展,推進秦嶺區域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

第二十三條〔產業和建設項目準入管理〕 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實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要求,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準入制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四條〔應急措施〕 因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或者防災避險、搶險救災需要,確需對秦嶺相關區域采取封閉措施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臨時封閉措施,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二十五條〔保護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封育保護、封山禁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和植樹造林、水土保持、河湖整治等措施,制定實施方案,加強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和自然修復,提高秦嶺的森林和生態環境質量。

第二十六條〔天然林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天然草場草甸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嶺植被保護工作。

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保護范圍,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七條〔封山禁牧〕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規劃和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封山育林、禁牧區域的四至范圍、封育期限,并設置界樁、標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禁止行為〕 封山育林、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

(四)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退耕還林〕 禁止在秦嶺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在禁墾的陡坡地范圍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鼓勵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還草還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耕還林還草還濕計劃,采取經濟補貼、政策激勵等措施,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退耕還林還草還濕。

退耕還林還草還濕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種植農作物的,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造林綠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數量和質量納入考核目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秦嶺飛播造林所需經費,納入省級林業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禁伐規定〕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性采伐。商品林采伐應當嚴格控制皆伐面積,按照國家有關采伐限額的規定執行。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內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以內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三十二條〔水土保持〕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小流域治理,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經批準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森林草原防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劃定責任區,落實防火責任,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險情,當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第三十四條〔有害生物防治〕 省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外來物種入侵對秦嶺生態環境影響的風險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加強對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監測和檢疫,及時通報相關信息,采取措施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

發生疫情后,依法劃定疫區和保護區。經省級農業農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植物檢疫對象的,應當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傳出、傳入。對不及時清除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染疫植物,應當及時清除。

第四章 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五條〔規劃銜接〕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涉及秦嶺水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規劃要求〕 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水工程,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修建水生動物洄游通道或者過魚設施。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拆除,恢復生態。

第三十七條〔水源保護和河道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治水質污染,防止水資源枯竭,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在秦嶺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禁止圍河(湖)造田,違規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設置旅游、漁業設施;禁止傾倒固體廢棄物或者直接排放污水;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響行洪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飲用水水源保護〕 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國家南水北調工程水源保護區、秦嶺范圍內的其他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從嚴執行,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標準。

第三十九條〔禁止條款〕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依法報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規劃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線路或者改變運輸方式,避免和減少對飲用水地表水水源的危害。

第四十條〔水污染防治〕 秦嶺范圍內嚴格執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應當達標排放并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條〔水污染治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監測指標超過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 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四十二條〔生物多樣性規劃〕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布情況依法編制的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四十三條〔調查監測〕 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對秦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秦嶺野生動植物及棲息地、保護地檔案。

縣級以上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秦嶺野生動植物的影響,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建立保護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設置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第四十五條〔禁止條款〕 在秦嶺范圍內,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采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地、保護地及其環境;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棲息地過量施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五)擅自引入或者放歸外來物種;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農村、公安、交通運輸、海關、郵政、市場監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對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等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獵捕、出售、經營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章 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六條〔礦產資源規劃〕 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分區,以及秦嶺礦產資源的分布、儲量等情況編制的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對礦產資源開發方式、強度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禁止規定〕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北坡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第四十八條〔準入規定〕 在一般保護區范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賦存情況,節約集約利用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和規范露天采礦活動,提高礦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和秦嶺北坡范圍以外的一般保護區開山采石,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的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采礦要求〕 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礦山標準進行建設、開采,采用先進工藝技術和措施,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集中貯存、處置尾礦渣等廢棄物、污染物,并達標排放,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損害。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已建成項目采用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第五十條〔修復治理〕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礦產資源開發企業不履行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責任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承擔。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基金,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管理,用于本單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的費用支出。

第五十一條〔尾礦庫安全管理〕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尾礦庫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和環境風險,確保尾礦庫安全運行,對尾礦庫安全終身負責。

南水北調中線工程、引漢濟渭工程、嘉陵江上游等水源涵養地區域內生產運行的尾礦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在線監測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尾礦庫安全、環保監督管理,組織尾礦庫的聯合巡查和隱患排查。

對已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其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管理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由礦產資源開發企業的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

鼓勵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對尾礦進行綜合利用,提高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節 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二條〔交通建設〕 在秦嶺進行公路、鐵路等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規劃、生態選線、科學選址,優先采取橋隧等工程技術措施,避免高強度、大面積開挖,減少對秦嶺山體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省級公路網規劃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商省道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施工要求〕 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取料、堆料,并對取料場、廢棄物堆放料場進行有效治理和綜合利用,做好道路兩側綠化。

施工單位應當在交通設施投入使用后三個月內,對施工現場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清理拆除,恢復植被。

第五十四條〔保護措施〕 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

封閉式道路建設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的生活習性、遷移規律,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經過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活動區域的已建成道路改建、擴建時,其設計、施工方案中應當包含設置野生動物通道、交通減速設施及警示標志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園區道路〕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植物園等區內的道路設計及施工方案應當經其批準設立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 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六條〔城鄉規劃邊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調整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城鎮開發邊界。

引導核心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設施維修外,禁止任何建設活動。

城鎮建設在開發邊界內按照批準的規劃實施,城鎮開發邊界的變更須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開發〕 嚴格控制在秦嶺范圍內進行房地產開發。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在一般保護區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進行其他房地產等各類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村鎮建設環境協調〕 秦嶺城鎮鄉村建筑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并體現地域文化特色。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中的建筑維護和修繕應當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實施,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五十九條〔項目環評〕 在秦嶺進行各類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條〔移民搬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統籌扶貧搬遷、生態搬遷、避災搬遷,制定并組織實施移民搬遷計劃,科學合理安排、確定移民安置點,做好移民搬遷安置工作。

已經實施移民搬遷、村(居)民得到妥善安置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限期拆除,恢復生態。

第六十一條〔環保設施〕 秦嶺范圍內的城鎮應當建設、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組織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設施。

第六十二條〔宗教場所建設管理〕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不得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三條〔殯葬設施建設管理〕 秦嶺范圍內建設的殯葬設施,應當按照節地生態、保護環境的原則統一規劃,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節 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四條〔旅游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的秦嶺旅游專項規劃,應當突出生態旅游,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省秦嶺旅游專項規劃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審批制度〕 在核心保護區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旅游開發建設項目。

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進行旅游開發建設,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由其管理機構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規劃建設索道、滑道、滑雪(草)場等項目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六條〔環境協調〕 秦嶺的旅游景區應當適度利用生態資源,明確最大承載量,科學規劃、合理設計、總體布局,建筑風格、體量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景區建設、運營應當使用環保材料和運輸工具,避免和減少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對自然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有損害的旅游景點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七條〔鄉村旅游〕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鄉村旅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當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核心保護區和地質災害隱患點區域內,不得開辦農家樂(民宿),不得組織開展漂流、旅游觀光等經營性活動。農家樂(民宿)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對產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

第六十八條〔旅游活動〕 在秦嶺旅游景區游覽線路以外或者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組織開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參與者作出風險提示,事先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縣級以上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進入秦嶺旅游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規、景區管理規定和游客文明行為規范,愛護旅游資源,提倡垃圾減量、垃圾自帶,保護生態環境。不得亂砍濫挖、非法捕魚狩獵、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隨意丟棄廢棄物以及其他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

鼓勵旅游者、環保志愿者撿拾廢棄物,維護秦嶺生態環境。

第六十九條〔污染防治〕 鄉村旅游經營集中的地方,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產生的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統一清運、集中處置;對產生的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保證污水達標排放,不得排入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區域。禁止隨意棄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嶺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優先使用太陽能、風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法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秦嶺生態環境和資源破壞等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編制規劃、實施方案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門,對不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違反規定審批的;

(三)未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管查處不力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違法進行生產、建設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限期拆除,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可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秦嶺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圍河(湖)造田,違規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設置旅游、漁業設施,傾倒固體廢棄物或者直接排放污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當事人不能拆除的,由負責查處的行政機關依法實施代履行,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非法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非法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機構依法實施代履行,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以及一般保護區違法進行房地產等各類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擅自新建、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并依法處以罰款。

第七十九條〔援引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秦嶺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聽證規定〕 依照本條例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單位作出一百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作出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概念解釋〕 本條例所稱秦嶺山系主梁,是指秦嶺山系長江與黃河的分水嶺;主要支脈,是指連接秦嶺主梁且海拔在1500米以上的支脈;主梁兩側各1000米、主要支脈兩側各500米,按照投影范圍計算。

本條例所稱秦嶺北坡,是指秦嶺長江黃河分水嶺以北的秦嶺區域。

第八十二條〔參照規定〕 本省行政區域內巴山的生態環境保護,由漢中、安康市參照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八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