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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西咸新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
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新城管委會,新區相關部門,各園辦:
現將《西咸新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西咸新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陜西省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3月28日
西咸新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國務院第50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82號)及《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17〕100號)有關要求,為做好西咸新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特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原則和目標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準確真實、查清底數、服務質量”原則,委托第三方普查機構,摸清西咸新區各類污染源基本情況,了解污染源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掌握新區行業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加強污染源監管、改善環境質量、防控環境風險、服務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二、普查時點、對象、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普查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
(二)普查對象與范圍
普查對象為新區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1.工業污染源
普查對象為產生廢水污染物、廢氣污染物及固體廢物的所有工業行業產業活動單位。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3類重點行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5個類別礦產(稀土、鈮/鉭、鋯石和氧化鋯、錫、鉛/鋅、銅、鋼鐵、釩、磷酸鹽、煤、鋁、鉬、鎳、鍺/鈦、金)冶煉和加工的產業活動單位進行放射性污染源調查。
對區域內各類產業園區及保稅區、保稅中心等進行登記調查。
2.農業污染源
普查范圍包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對象為除工業企業生產使用以外,所有單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鍋爐(以下統稱生活源鍋爐),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以及生活污水產生、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對象為集中處理處置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污水的單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焚燒廠以及以其他處理方式處理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的單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單位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廠和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處置廠包括危險廢物綜合處理(處置)廠、危險廢物焚燒廠、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和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廠等;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廠包括醫療廢物焚燒廠、醫療廢物高溫蒸煮廠、醫療廢物化學消毒廠、醫療廢物微波消毒廠等。集中式污水處理單位包括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廠和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
5.移動源
普查對象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包括飛機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污染源
(1)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名稱和地理位置等。
(2)原輔材料消耗、產品生產情況,主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原輔材料消耗量、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和產量等。
(3)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主要包括生產工藝,產生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等。
(4)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5)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6)能源化工行業企業和有色金屬行業污染物排放處理情況(包括排放量、污染物進出口濃度等),無組織源排放是否有控制措施,監控措施是否健全及其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汞、鎘、鉛、鉻、砷。
工業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處置和綜合利用情況。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工業企業建設和使用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情況。
稀土等15類礦產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況。
2.農業污染源
(1)種殖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情況。
(2)秸稈產生、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3)化肥和農藥使用情況。
(4)地膜、水果套袋和化肥農藥包裝等農業廢棄物使用、處置、殘留情況。
(5)納入登記調查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情況和糞污資源化利用情況,主要包括污染源基本信息,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產生、殘留和排放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和運行情況等。
廢水污染物:氨氮、總氮、總磷、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增加化學需氧量。
廢氣污染物:畜禽養殖業氨、種植業氨和揮發性有機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鍋爐基本情況、能源消耗情況和污染治理情況,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能源結構和消耗量,各類污染物的產生、處理和排放情況。
(2)城鄉居民用水排水和能源使用情況,包括城鄉居民數量、用水排水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等。
(3)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況,包括排放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污水構成、排放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政區域代碼、名稱和地理位置等。
(2)設施處理能力、污水或廢物處理情況,主要包括處理設施基本信息,處理污染物種類、來源、處理量和濃度,設施運行狀況和處理效率,污染物處理后排放量、濃度和去向等。
(3)次生污染物的產生、治理與排放情況,主要包括次生污染物種類、產生量和濃度,治理情況,治理后排放量、濃度和去向等。
廢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揮發酚、氰化物、汞、鎘、鉛、鉻、砷。
廢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汞、鎘、鉛、鉻、砷。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焚燒設施產生的焚燒殘渣和飛灰等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5.移動源
各類移動源保有量及產排污相關信息,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部分類型移動源二氧化硫排放情況。
三、普查技術路線
按照上下結合原則建立污染源普查名錄庫,調查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污染物排查信息,采用實測、產排污系數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法核定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業污染源
基于工業污染源名錄庫,按照普查對象和內容,全面入戶登記調查。通過實測和綜合分析,分行業分類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工業污染源名錄庫以國家名錄庫為基礎,經各地核實匯總后確定。
根據伴生放射性礦初測基本單位名錄和初測結果,確定伴生放射性礦普查對象,全面入戶調查。
各新城(園辦)填報園區調查信息。新城、園辦區內的工業企業填報工業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記調查。
(二)農業污染源
基于農業污染源名錄確定抽樣調查對象,開展抽樣調查,獲取普查年度農業生產活動基礎數據,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對于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發放調查表的方式獲取基本信息,對于分散農業污染源以數據共享和抽樣發放調查表的方式獲取基本信息和普查內容。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農業污染源名錄庫以農業、統計等相關部門已有統計數據為基礎建立。
(三)生活污染源
對生活源鍋爐進行登記調查,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抽樣調查城鄉居民能源使用情況,結合產排污系數核算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通過典型區域調查和綜合分析,獲取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相關活動水平信息,結合物料衡算或產排污系數估算生活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相關管理記錄,結合實地排查,獲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對各類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質開展監測,獲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結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城鎮污水與雨水收集排放情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質數據,核算城鎮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統計數據及抽樣調查獲取農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據產排污系數核算農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根據調查對象基本信息、廢物處理處置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和產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內容在住建等相關部門提供的基礎上,通過實地調查和抽樣調查等方式獲取。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采用多法核定方式。
(五)移動源
利用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結合抽樣調查,獲取移動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動水平信息。通過分區分類排污系數核算移動源污染物排放量。
機動車:通過機動車登記相關數據和交通流量數據,結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樣觀測調查和燃油銷售數據,更新完善機動車排污系數,核算機動車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動源:根據行業管理、對口統計原則,由各相關部門提供,獲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關活動水平數據,根據排污系數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組織實施
普查工作時間為2017年至2019年,分普查準備、全面調查、成果總結與發布三個階段。
(一)普查實施準備(2017年11月-2018年4月)
1.建設普查機制
成立新區、新城兩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新區委托第三方普查機構開展普查工作,組織編制普查實施方案,細化技術規定,確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制定普查工作相關制度;建立普查信息報送和公開、普查數據在線報送等機制。
2.組建普查隊伍
普查隊伍由新區委托第三方普查機構的專職管理、業務技術骨干、普查員、普查指導員以及各新城(園辦)抽調配合人員組成,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均需通過培訓持證上崗。新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新區普查辦)委托第三方普查機構,組織對普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3.開展清查建庫
各新城(園辦)配合新區委托的第三方普查機構對國務院普查辦提供的污染源名錄庫進行核實完善,確定名錄庫相關內容;同時,提前部署具有明顯季節性特征的相關普查任務。根據全省統一安排,啟動前期監測與調查工作,開展生活源鍋爐調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況抽樣調查;建立城鎮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錄庫,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關資料,按照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調查與監測技術規定,組織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實地排查和水質監測。
(二)實施全面普查(2018年5月-7月上旬)
1.開展入戶調查
按照污染源名錄庫、國家污染源普查技術規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員入戶調查采集數據。重點排污單位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配合普查員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和填報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填報工作。
2.匯總審核數據
入戶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對普查數據進行匯總審核,對調查資料等普查文件歸檔入庫,建立新區普查信息數據庫。
3.質量核查與評估
普查期間,第三方普查機構受新區委托,采用監督性監測、執法性監測、在線監測、排污系數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種方式采集的數據,對普查數據進行核查與評估,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數據重新進行調查,直至符合標準。
(三)成果總結與發布(2018年7月-2019年)
1.總結與驗收
全面普查工作結束后,由新區普查領導小組會同第三方普查機構,對本次普查工作進行總結,并報送省普查領導小組,內容包括普查組織、調查過程、普查成果、數據質量評估、經驗和建議等。普查工作總結后,按照國家統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級開展普查工作驗收。
2.成果發布
普查工作驗收結束后,由新區普查辦編制普查公報,經新區普查領導小組審核,并報省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發布。普查公報發布后,由第三方普查機構歸納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關資料,報新區普查辦,移交相關管理部門。
3.成果應用
根據全省統一普查數據管理系統,積極分析應用普查數據,為環境統計、排污許可、污染源監管等工作提供依據。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污染源普查屬國家重大國情調查。以新區統一領導,各部門參與,委托第三方普查為基本原則,新區、新城管委會(園辦)是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區域內普查工作負總責。新區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建立相應的普查機制,按照職責分工(見附件),加強配合,協同推進。對普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新區普查辦要加強協調,積極解決,確保普查工作順利推進。各新城(園辦)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新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配合第三方普查機構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切實予以解決。各新城(園辦)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環保局,指派專人負責配合第三方對本區域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落實工作經費。本次普查工作經費由新區財政承擔,按時撥付,確保到位。新區普查經費主要用于購買第三方服務,包括編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監測、調查、質量管理等相關規范;開展普查表格設計、軟件及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購置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普查表印制、普查資料建檔,數據錄入、校核、匯總、加工、核查與評估、檢查驗收、總結等。各新城(園辦)根據普查工作配合需要,安排相關經費。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普查經費預算的指導,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三)嚴格質量管理。第三方普查機構和相關配合的新城(園辦)及新區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有關制度,切實做好普查質量管理工作。普查數據要落實到單位和個人,做到可溯源,確保真實準確。對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和偽造、篡改普查數據等行為要嚴肅追責;對泄漏普查對象有關技術和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四)鼓勵各方參與。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排放標準及排污許可證管理等相關要求開展監測,如實填報普查年度監測結果。充分發揮科研院所、高校、環保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作用,利用相關部門現有統計、監測和各專項調查成果,借助購買第三方服務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制訂專門宣傳方案,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廣泛進行宣傳,把宣傳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為污染源普查順利實施創造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