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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建設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引導各類創新創業要素向總窗口聚集,培育新技術、發展新經濟、激發新動能,實現以科技創新帶動陜西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上出臺了《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建設政策包(總窗口)》(秦創原〔2021〕1號)。
秦創原創新促進中心分批對《秦創原創新驅動平臺建設政策包(總窗口)》開展細則解讀、發布通知、組織申報、評審兌現工作?,F將第三批26條政策實施細則及申報材料公布如下:
【申報原則】
本政策適用于注冊登記、稅務關系、統計關系在秦創原總窗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科技型企業及科研機構,服務科技產業的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以及符合條件的個人。本政策適用于2021年1月1日起新設立的企業和機構(政策細則中特別說明的除外),時間周期從2021年1月1日起計算。
【申報各條政策均須提供 】
①《資金申請表》;
②《誠實信用承諾書》;
③申報材料涉及增值稅發票的,專票提供抵扣聯,普票提供發票聯。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
一、加快科技人才聚集
(一)住房補貼分為租賃補貼、購房補貼及公寓配租三類:
人才安居租賃補貼標準為:國內外頂尖人才6500元/月(財政承擔52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300元/月),最高補貼5年;國家級領軍人才5000元/月(財政承擔40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1000元/月),最高補貼5年;地方級領軍人才3500元/月(財政承擔2800元/月,用人單位承擔700元/月),最高補貼5年。
人才安居購房補貼標準為:實際購房金額的50%。其中,國內外頂尖人才最高補貼10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50萬元),國家級領軍人才最高補貼7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35萬元),地方級領軍人才最高補貼40萬元(財政最高承擔20萬元)。給予重點龍頭企業高管一次性住房補貼,用于鼓勵企業總部高層管理人員購買自用住房(限首套),每名高管補貼10萬元,補貼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政府人才公寓配租標準為:國內外頂尖人才公寓建筑面積18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工作5年并取得戶籍的產權可贈與個人;國家級領軍人才公寓建筑面積15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地方級領軍人才公寓建筑面積120平方米左右,5年內免收租金。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經省、市、新區認定的國內外頂尖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地方級領軍人才,以及由省外已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參照西安人才認定標準執行補貼政策),且在秦創原總窗口創辦企業或參股創辦企業以及擔任龍頭企業高管;
2.本政策所述重點龍頭企業為先進制造、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內在其所屬行業綜合排名居全國前20名、各省前10名或各副省級市前5名的企業;
3.符合以上條件的個人,可申報住房獎補,其中夫妻雙方僅可一方申報。
【申報材料】
1.人才認定證明材料;
2.申請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港澳臺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3.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聘用)合同,屬創業人員的提供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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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女教育保障。
高層次人才適齡子女入園,堅持方便就近原則,可在居住地選擇轄區普惠性幼兒園就讀。
高層次人才適齡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其中國內外頂尖人才子女入學,可一次性選擇任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就讀。領軍人才子女入學,可選擇在其父母房產所在地、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學區學校就讀。
二、加快科技成果轉化
(三)創新平臺產出的科技成果由企業轉化的重大產業化項目,轉化成果新增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擇優給予實施轉化企業500萬元以內補助,主要用于項目設備購置。對產出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和優秀新產品,給予產品銷售額不超10%、100萬元以內的補助。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省相關部門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且在秦創原總窗口落地;
2.轉化成果新增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的,經評定,擇優按照新增年收入的2%給予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該筆資金主要用于項目設備購置;
3.對產出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和優秀新產品銷售額達到50萬元(含)以上的,經評定,給予產品銷售額10%的一次性補助,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報材料】
1.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如專利等知識產權);
2.轉化成果年度新增銷售清單及發票;
3.獲國家、省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或入選《陜西省新產品推廣應用目錄》的證明材料;
4.獲國家、省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部件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和優秀新產品的銷售清單、合同、發票及款項收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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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從事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的研發中試平臺,按照平臺當年簽訂對外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實際到位資金的30%(關聯交易除外)給予獎勵,每個平臺每年最高支持10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注冊在秦創原總窗口內的從事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的研發中試平臺;
2.本政策依據平臺與秦創原總窗口內企業簽訂的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給予獎勵;
3.符合條件的,每年可申報一次;
4.以上獎勵期限3年。
【申報材料】
1.平臺當年簽訂對外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合同;
2.實際到位資金的相關銀行流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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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中央駐陜單位科技成果就地轉化應用。支持中央駐陜單位自主孵化或合作創辦新企業,在平臺建設、土地劃撥、稅收優惠、資金支持、資質獲取等方面給予傾斜。對中央駐陜單位科技成果出讓方與創新創業企業受讓方按持股比例獲得分紅的,按分紅金額的2%給予出讓方最高30萬元一次性補貼,按分紅金額的2%給予受讓方最高50萬元一次性補貼。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中央駐陜單位以及與中央駐陜單位合作創辦的機構,且央資實際控股;
2.按照以上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申報材料】
1.公司章程;
2.科技成果技術入股股權轉讓協議;
3.股權分紅協議書;
4.股東分紅的資金到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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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動地方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圍繞重點中央駐陜單位,鼓勵優勢民口企業積極參與中央駐陜單位科研生產配套。對民口企業獲得國家條保資金、預研資金、科技經費、兩維經費等支持的,給予最高500萬元配套獎勵。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獲得國家條保資金、預研資金、科研資金、兩維經費等支持的民口企業和承擔軍品總體和總機任務的,且年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民口企業;
2.對獲得國家相關經費支持的,按照獲得資金額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3.對參與承擔軍品總體和總機任務的民口企業,按研發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以上獎勵期限3年。
【申報材料】
1.獲得國家相關經費的批復文件;
2.民口企業承擔軍品總體和總機任務批復文件、合同。
三、加快企業創新發展
(七)在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基礎上,按上一年度新增研發投入的8%給予后補助獎勵,對“專精特新”的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后補助獎勵提高至10%,單個企業每年獎補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R&D投入達到500萬元且R&D投入強度達到10%(含)的規上制造業企業獎補標準:R&D投入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R&D投入2億元(含)至5億元的,補助600萬元;R&D投入500萬元(含)至2億元的,按5%,最高補助400萬元。R&D投入達到500萬元且R&D投入強度達到3%的規上企業獎補標準:按其R&D投入的2%,最高補助20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納入西安市統計部門研究與試驗發展(以下簡稱R&D)投入統計調查范圍,且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規上企業;
2.申請企業須建立R&D投入輔助賬或專項賬,且R&D投入符合統計和財務管理要求,如實歸集企業內部R&D經費,申請補助獎勵企業的R&D投入不得與關聯公司重復核算;
3.補助獎勵年度新增納入統計的規上企業不列入補助范圍。補助獎勵年度是指企業實際R&D投入年度,補助獎勵資金在補助獎勵年度次年組織申報;
4.年度R&D投入達到500萬元且R&D經費內部支出占同期營業收入比例(以下簡稱R&D投入強度)達到10%(含)的規上制造業企業獎補標準:
(1)R&D投入5億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補助1000萬元;
(2)R&D投入2億元(含)至5億元的,一次性補助600萬;
(3)R&D投入500萬元(含)至2億元的,按5%,一次性最高補助400萬元。
5.年度R&D投入達到500萬元且R&D投入強度達到3%的規上企業獎補標準:
按其R&D投入的2%,一次性最高補助200萬元;
6.以上獎勵期限3年。
【申報材料】
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或備案表;
2.陜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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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于上一年度作為牽頭單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的企業,按照項目實際獲批中央財政經費,給予1:1無償資助經費配套,最高支持1000萬元。
【實施細則】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等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的子課題(任務)不納入補助和獎勵支持范圍;
2.項目獲得國家立項批復后,按每年中央財政經費到賬并由牽頭承擔單位實際使用金額,給予1:1無償資助經費配套,每個項目獎勵期限內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
3.以上條款,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每家企業在秦創原總窗口只享受一次支持;
4.以上獎勵期限3年。
【申報材料】
1.獲批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2.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任務合同書、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任務合同書;
3.中央財政資金到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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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對于高校院所科研人員、海外留學人員持有重大技術發明和創新成果,組建企業實施產業化且獲得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確支持意見的,按照企業注冊資本實際到位資金的20%予以最高500萬元資金支持。
【實施細則】
1.本條款所指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員是指高等院校、研究所在職、離職或辦理停薪留職創業的科研人員;
2.本條款所指的海外留學人員是指:
(1)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2)獲得國外永久居留權、入籍,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的人員。
3.以上獎勵期限3年。
【申報材料】
1.高校院所科研人員須提供高校院所開具的工作背景證明;海外留學人員需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認證書或提供綠卡、永久居留證明或入籍證明;
2.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對企業實施重大技術發明和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的明確支持意見的證明文件;
3.實繳注冊資本到帳憑證、銀行入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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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對列入國家“專精特新”的企業每戶獎勵50萬元。對企業技改、擴能、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參照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2%的標準給予獎勵。
【實施細則】
1.本政策的企業技改、擴能、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需經新區認定;
2.以上獎勵期限3年。
【申報材料】
1.國家級“專精特新”企業認定證明文件;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計劃書(可自行編寫,主要包括產能設計、建設內容、投資計劃等);
3.企業技改、擴能、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清單、固定資產投資合同、項目支付憑證及發票;
4.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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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針對上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含)-1億元、且近兩年營業收入年平均增長率達到15%以上、成立不超過10年的科技企業;企業擁有獨立知識產權,且申報年度累計知識產權授權不低于5件,或至少擁有1件授權發明專利;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8%(含)。對于符合上述所列條件的瞪羚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對于首次入選科技部發布的瞪羚企業榜單的瞪羚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最高支持3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符合條件的瞪羚企業或首次入選科技部發布的瞪羚企業榜單的企業;
2.對于符合條件的瞪羚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對于首次入選科技部發布的瞪羚企業榜單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在入選次年申報;
3.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最高支持30萬元。
【申報材料】
1.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有效知識產權證明材料;
3.首次入選科技部發布的瞪羚企業榜單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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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持科技型企業。自企業正常納稅年度起,前兩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留成部分分段獎勵,30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獎勵50%;500萬元-5000萬元的部分獎勵60%;500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獎勵70%。后三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留成部分環比增量獎勵,環比增量10%以內的部分,獎勵增量的90%,環比增量10%(含)以上的部分,獎勵增量的100%;同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留成部分環比增長20%(含)-50%的,再獎勵留成部分上年基數部分的20%,環比增長50%(含)以上的,再獎勵留成部分上年基數部分的30%。
【實施細則】
1.產生稅收的前兩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西咸新區留成部分分段獎勵,300萬元-500萬元的部分獎勵50%;500萬元-5000萬元的部分獎勵60%;5000萬元(含)以上的部分獎勵70%;
2.后三年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西咸新區留成部分環比增量獎勵,環比增量10%以內的部分,獎勵增量的90%,環比增量10%(含)以上的部分,獎勵增量的100%;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西咸新區留成部分環比增長20%(含)-50%的,再獎勵西咸新區留成部分上年基數部分的20%,環比增長50%(含)以上的,再獎勵西咸新區留成部分上年基數部分的30%。
【申報材料】
申請年度及上年度企業納稅證明、個稅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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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類人才創辦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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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充分調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積極性,對公司制或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或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對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四、加快科研機構及平臺建設
(十五)高校院所圍繞主導產業和新興優勢產業等重點領域,設立產業(技術)研究院(所),科研人員達到100人以上并投入運營,前3年每年最高給予1000萬元的研發及運營經費扶持。為主導和新興產業提供重要技術支撐或取得全球領先研究成果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給予2000萬元的研發及運營經費扶持。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在秦創原總窗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所);
2.科研人員應為產業(技術)研究院(所)的正式職工,社保關系繳納在秦創原總窗口,經費扶持期內相關科研人員需在職;
3.產業(技術)研究院(所)自設立之日起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含)的,經認定按照實繳注冊資本金10%的標準給予研發經費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4.產業(技術)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研發費用投入的20%給予運營經費扶持,且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5.產業(技術)研究院(所)按照前一年度科研人員規模給予運營經費支持:
(1)科研人員前一年度規模在100人以上至200人(含)之間,按照100萬元給予運營經費扶持;
(2)科研人員前一年度規模在200人以上至500人(含)之間,按照200萬元給予運營經費扶持;
(3)科研人員前一年度規模在500人以上至800人(含)之間,按照300萬元給予運營經費扶持;
(4)科研人員前一年度規模在800人以上至1000人(含)之間,按照400萬元給予運營經費扶持;
(5)科研人員前一年度規模在1000人以上,按照500萬元給予運營經費扶持。
6.為主導和新興產業提供重要技術支撐或取得全球領先研究成果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所)成立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給予2000萬元的研發及運營經費扶持。
【申報材料】
1.近兩年度企業財務報表或財務審計報告;
2.科研人員信息統計表及社保憑證;
3.重要技術支撐或全球領先研究成果的鑒定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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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種子期企業進行天使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補償,每個投資項目最高2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最高100萬元。對投資在孵企業的投資機構,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投資項目最高2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最高200萬元。對投資雛鷹和瞪羚企業的投資機構,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3%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投資項目最高3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最高30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和創投風投機構,即對實體企業實施股權投資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且資金托管賬戶設在秦創原總窗口內,實繳資金達到5000萬以上(含5000萬元);
2.若創投機構投資的科技型企業形成實體產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產品并在市場銷售),可按照當年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秦創原總窗口內的各類企業數量進行投資補償:
(1)對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種子期企業進行天使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補償,每個投資項目最高2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最高100萬元;
(2)對投資經認定的在孵企業的投資機構,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投資項目最高2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最高200萬元;
(3)對投資經認定的雛鷹和瞪羚企業、以及入選科技部瞪羚企業榜單的瞪羚企業的投資機構,按照不超過實際投資額3%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個投資項目最高3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最高300萬元。
【申報材料】
1.中基協登記、備案證明;
2.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
3.創投機構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屬合伙創投企業的還需提供合伙協議;
4.在孵企業、雛鷹企業和瞪羚企業的認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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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對于為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高新技術企業、雙軟認證企業、上市及掛牌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等進行貸款擔保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及保險機構給予擔保補貼,對單個企業年平均擔保額或提供履約保證保險支持在500萬元以下的,給予不超過擔保額或保險額2%的補貼;500-1000萬元的(不含1000萬元),給予不超過擔保額1.5%的補貼;1000-2000萬元的,給予不超過擔保額1%的補貼;2000萬元以上的,補貼擔保額按不超過2000萬元的1%計算。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落地在秦創原總窗口且為區內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
2.對單個企業年平均擔保額或提供履約保證保險支持在500萬元(不含)以下的,給予擔保額或保險額2%的補貼;
3.對單個企業年平均擔保額或提供履約保證保險支持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的,給予擔保額1.5%的補貼;
4.對單個企業年平均擔保額或提供履約保證保險支持在1000萬元至2000萬元(不含)的,給予擔保額1%的補貼;
5.對單個企業年平均擔保額或提供履約保證保險支持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2000萬元的1%計算補貼資金。
【申報材料】
1.擔保對象的企業相關資質證明,如:高新技術企業、雙軟認證企業、上市及掛牌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等;
2.擔保機構的上年度財務報表、提供擔保業務的專項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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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對經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或新引進的辦理納稅登記的金融機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獎勵。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法人機構,給予最高400萬元的基礎獎勵;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部分,每增加1億元最高增加200萬元獎勵;對產業帶動和綜合貢獻特別重大的,可個案審定給予特別獎勵。單個企業落戶獎勵金額一般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在秦創原總窗口區內注冊、經營、納稅的各類金融業機構,包括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批準設立或許可備案的金融機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機構等);
2.經評定,按照標準予以獎勵。單個企業落戶獎勵金額一般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落戶獎勵資金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
3.已享受“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的金融機構不在此條政策獎勵范圍內。
【申報材料】
1.金融機構登記備案證明;
2.實繳注冊資本證明;
3.金融機構獲批的資質、獎勵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五、加快服務體系建設
(十九)融資擔保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擔保余額的0.5%、1%、1.5%給予補貼,對單個擔保公司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融資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而形成的代償損失,按照代償額的10%進行風險補償;對單個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補貼和風險補償金額合計不超過40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為注冊地和納稅關系在秦創原總窗口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年化擔保費率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擔保余額的0.5%、1%、1.5%給予補貼。對單個擔保公司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對融資擔保機構為秦創原總窗口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而形成的代償損失,按照代償額的10%進行風險補償;
3.以上對單個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補貼和風險補償金額合計不超過400萬元;
4.以上補貼期限3年。
【申報材料】
1.擔保機構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2.擔保業務的專項審計報告(體現擔保費率、年度擔保余額、代償資金到位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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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政府參與投資或發起設立的創業中心應對初創企業給予一定的房租減免,原則上三年后房租水平與市場持平并逐年提高,推動大學科技園、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重點創業中心更多依靠投資孵化企業和成果獲取收益。鼓勵支持風險投資機構參與創業中心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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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對符合主導(支柱)產業方向,經中、省相關主管部門評定的眾創空間類載體,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并可根據運營情況給予一定補貼。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符合秦創原總窗口主導支柱產業且在秦創原總窗口落地的眾創空間類載體;
2.經中、省認定備案的,按照其面積、項目成果、服務能力、吸納就業等情況綜合評定,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申報材料】
1.眾創空間類載體的評定證明材料;
2.眾創空間的運營情況、運營模式、服務模式及入駐企業情況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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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經認定為國家級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的,給予200萬元資金獎勵;經認定為省級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的,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支持新興產業領域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重大項目擇優給予貸款貼息,貼息總額累計不高于50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經認定的國家級技術中心、研發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研發中心;
2.對新興產業領域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重大項目,經評審,按照貸款兩年利息總額的30%且不超過500萬元給予資金支持。
【申報材料】
1.國家級技術中心、國家級研發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研發中心的認定文件;
2.重大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申報書、申報單位項目合作協議、項目貸款合同;
3.技術成果項目屬生物醫藥領域的需提供完成臨床前研究或已進入臨床試驗等有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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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鼓勵各技術轉移機構聯合建立技術轉移聯盟,擇優給予不超過年度實際投入50%最高20萬元的工作經費補助;首次獲評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首次獲評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對撮合技術成果交易轉化的技術經理人機構,按實際技術交易金額的2%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支持50萬元。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在秦創原總窗口內的技術轉移機構,且為區內企業提供服務;
2.經評定,對優秀的技術轉移機構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年度實際投入50%的工作經費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首次獲評國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市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首次獲評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4.對撮合技術成果交易轉化的技術經理人機構,可按每個技術交易項目(特指秦創原總窗口項目)實際履行金額的2%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當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申報材料】
1.獲評國家/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的評定證明;
2.技術交易合同;
3.技術轉移服務委托代理合同;
4.已交易項目的合法票據(發票、銀行轉賬憑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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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建設國際技術轉移機構。支持境外機構設立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的技術轉移機構,按服務技術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年營業收入的20%,給予技術轉移機構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工作經費補助。對于企業購買境外先進技術,經認定按照核定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支持國內外知名高校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科研機構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按服務技術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年營業收入的20%,給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實施細則】
1.境外機構在秦創原總窗口設立符合本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的技術轉移機構,且為秦創原總窗口企業提供服務,按照其服務技術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年營業收入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工作經費補助;
2.對于企業購買境外先進技術,經認定,按照核定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支持國內外知名高校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通過秦創原總窗口建立合作伙伴關系,按服務總窗口技術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年營業收入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申報材料】
1.技術轉移機構(包含境外機構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國內外知名高校技術轉移服務機構)需提供:技術轉移機構與買方或者賣方的技術交易服務協議、技術轉移機構促成技術交易收取傭金時開具的發票及收款憑證;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2.購買境外先進技術的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的科研機構,需提供:經登記認定的技術合同、技術合同實際成交額相關發票及付款憑證、年度專項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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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建立科技服務產品目錄。以創新券方式支持企業購買目錄內機構提供的研發設計、技術轉移、檢測驗證、知識產權、評估認證等專業化科技服務,按照企業實際購買專業服務金額的7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累計最高50萬元。
【實施細則】
企業通過秦創原總窗口創新券購買的服務類別須為研發設計、技術轉移、檢測驗證、知識產權、評估認證等專業化科技服務。
【申報材料】
1.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2.企業購買相關科技服務的服務合同、服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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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及企業等承辦展會、成果對接會、講座培訓、專業交流等活動以及科技咨詢等服務,按活動所發生實際費用(專家、場租、展位、特裝、宣傳等)情況,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實施細則】
1.本政策適用于落地在秦創原總窗口的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及企業;
2.申報單位需提前一個月向秦創原創新促進中心進行活動備案審定;
3.按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20%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申報材料】
1.活動資助類的需提供:
(1)總結報告(含活動時間、地點、主體概況以及效果等)及相應證明資料(活動方案、宣傳資料、現場圖片、媒體報道等);
(2)相關服務合同、費用發票及財務支出憑證;
(3)專項審計報告(申報單位承擔多項活動的,應對多項活動合并審計)。
2.科技咨詢類的需提供:
科技咨詢服務合同、費用發票及財務支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