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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名被告一審分別獲刑 記者 李宗華 攝)
利用擔任村領導的便利,籠絡村委會干部,并用金錢利益腐蝕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為自己充當“保護傘”,把持農村基層政權,欺壓群眾,稱霸一方。
昨天上午,馬安橋等21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也是西安市首例“保護傘”與涉黑組織成員同案受審的案件。
設法當上村領導 大肆侵吞國家財產
蓮湖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馬安橋隱瞞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的事實,擔任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黨支部書記,次年又當選耿北村村委會主任。上任之后,他籠絡村委會干部楊某喜、吳某忠、孟某等人,把持農村基層政權,又糾集刑滿釋放人員黃某充當打手,結交鎮領導劉某剛、派出所代理所長尤某峰作靠山保護傘。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為手段,以攫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依托農村基層政權,利用馬安橋、楊某喜等人擔任村干部形成的職務便利,大肆侵吞、騙取政府、企業征地、租地賠償款。
馬安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陜西安鋒智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騙取企業租地補償款64萬元,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西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騙取政府土地賠償款96萬元。經查,該公司除為馬安橋等人違法犯罪所得倒賬取現外,沒有任何正常經營活動。馬安橋還冒用栓勞樓板廠名義騙取違建賠償款65萬余元,利用陜西宏景天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虛構建設項目,貪污公款20余萬元。
除此之外,馬安橋、楊某喜、黃某還組織人員非法挖沙,獲利29萬余元,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的嚴重破壞。
行賄國家工作人員以求包庇
而在獲取經濟利益后,該組織一方面用于實施新的違法犯罪活動,如支付4萬元讓黃某雇兇毆打被害人張某;一方面用于照顧、安撫被抓捕組織成員的家屬。如黃某被抓后,馬安橋安排人給其妻子送去人民幣2.8萬元。同時還用于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以尋求包庇、保護,如3次送給耿鎮派出所代理所長尤某峰3.5萬元,送給耿鎮黨委書記張某祥5萬元,送給耿鎮鎮長孫某蓮10萬元。
經審查,為樹立該組織及馬安橋個人的強勢地位,該組織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實施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采礦、詐騙、貪污、行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并實施7起違法行為,確立了其在高陵區耿鎮耿北村的控制地位。
副鎮長、派出所代理所長充當“保護傘”
此外,關于“保護傘”劉某剛和尤某峰涉及的犯罪事實,法院查明,被告人劉某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高陵區耿鎮副鎮長、鎮人大主席期間,明知以馬安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為非作惡,仍包庇縱容充當“保護傘”。明知其提供的相關票據有假,仍簽字報賬或予以認可,致使馬安橋成功套取征地補償款,并騙取耿鎮政府土地征用賠償款96.61萬元。除此之外,劉某剛在管理鎮政府“小金庫”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多次侵吞公款,用于購買商品房、車位、小轎車、個人消費等。經查,劉某剛共計侵吞公款27萬余元。
被告人尤某峰則被查明,其自2011年1月擔任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耿鎮派出所代理所長以來,明知以馬安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與其稱兄道弟,充當該組織的“保護傘”。
2017年3月3日,馬安橋向西安一家公司詐騙64萬元后,送給尤某峰現金1萬元,請求其在以后他們與該公司出現糾紛時出面協調,尤某峰答應。2017年5月,在辦理馬安橋等人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件時,尤某峰向馬安橋通風報信,讓其聯系案件當事人之一黃某投案,商議將案件變為治安案件,并承諾“查到黃某為止,不再深查他人”。隨后馬安橋送給尤某峰現金2萬元。尤某峰收受賄賂后,未再繼續徹査深究草草結案,導致案件未能完全偵破。
昨天,蓮湖法院以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采礦罪等,依法對被告人馬安橋等人數罪并罰,決定執行馬安橋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被告人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至1年不等。記者 張晴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