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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英等7名被告在二審庭審現(xiàn)場 記者 劉曉云 攝
6名被告在二審庭審現(xiàn)場 記者 劉曉云 攝
任某英杜某等惡勢力團伙成員上訴案
本報訊(記者劉曉云)昨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任某英、杜某等惡勢力團伙人員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上訴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任某英、杜某等7名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2014年以來,被告人任某英經常以吃飯喝酒的名義糾集人群,逐漸形成了以任某英、杜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組織,以“有事”為暗語,采取持兇器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及打砸損毀他人財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場所進行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橫行鄉(xiāng)里,在高陵地區(qū)造成了惡劣影響。孫某還伙同他人實施了一起行政違法事件,造成了2人輕傷、4人輕微傷、財產損失6萬余元的嚴重后果,在西安市高陵區(qū)部分地區(qū)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任某英、杜某等11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任某英還伙同他人故意毀壞財物,其行為已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任某英還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實施了一起故意毀壞財物案件,被告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根據11名被告人在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后果,判決被告人任某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1年4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杜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他9名被告人均以尋釁滋事罪判處4年10個月至1年2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英、杜某、孫某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任某英、杜某、孫某等人或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以“看不順眼”“為人報仇”“強攬土方工程”“給人幫忙”等為由,隨意追逐、毆打、辱罵他人,毀壞公私財物,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原審判決認定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違法犯罪事實清楚、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石某王某等惡勢力團伙成員上訴案
本報訊(記者劉曉云)6月18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石某等6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是西安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影響較大的涉惡犯罪團伙案件。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張某某為賺取差價,牟取利益,自2018年3月起,開始在西安非法收購信用卡,然后通過石某跨國郵寄給在菲律賓的胡某(已抓獲)。
截至案發(fā),上述團伙共收購信用卡147張,經核實石某獲利4萬余元、王某獲利5萬余元、李某甲獲利2萬余元、丁某某獲利7萬余元、周某獲利7000余元、張某某獲利3萬余元。
從2018年4月初開始,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賣給胡某的信用卡出現(xiàn)賣卡人掛卡取錢的情況。胡某發(fā)現(xiàn)該情況后將賣卡人員信息發(fā)給王某、石某,并指示二人負責追款。石某和王某、李某某等人商量,不管是誰的卡被掛卡取錢,要賬時大家都互相幫忙,石某叫來潘某某協(xié)助大家追賬,并提供車輛供追賬使用。
后在2018年4月17日至5月初,該6名被告人分別采用言語威脅、恐嚇,拳打腳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向孫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家中追款,導致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奶奶受傷。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以被告人石某、王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非法自實施第一次犯罪活動以后成員相對固定,其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西安周邊地區(qū)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被告人石某、王某等人的行為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6名被告人5年10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對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沒收,對涉案贓款判決繼續(xù)予以追繳。
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該惡勢力犯罪團伙所實施的全部犯罪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