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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二審宣判現場)
2019年3月28日上午,新城區法院對我省首例“套路貸”涉黑案進行公開宣判。作為黑社會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韓召海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并處罰金9萬元,其他成員均被判處相應刑罰。之后,被告人韓召海等人提起上訴,昨日,西安中院對韓召海等8人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涉黑案件進行了二審宣判,最終,該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擅設小額貸款公司非法放貸
經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韓召海經管慶永介紹進入信而富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后晉升至該公司部門經理,被告人胡橋、葉宇銘、李晨懿均為韓召海同事。
2016年2月,被告人孫明經韓召海介紹到西安市西大街嘉銀金融公司等地從事小額貸款業務。2016年8月,韓召海因工作受挫從信而富公司離職后入職德誠匯信公司,擔任該公司中貿廣場營業部負責人,葉宇銘及曹明相繼加入該公司。與此同時,韓召海、曹明、孫明利用之前在放貸公司的工作經驗及人脈資源,共同出資合伙對外放貸。
2016年10月,韓召海因工作方案未被采納便從德誠匯信公司辭職,葉宇銘、曹明相繼辭職。同月22日,經韓召海與曹明、孫明、葉宇銘商議,合伙租用一寫字間作為辦公場所,在未經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共同出資對外非法放貸。至此,韓召海等人依托放貸公司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2017年夏天,韓召海給其公司起名為金雨空放,金雨寓意金錢如雨,空放為行業術語含義為無抵押貸款。2017年8月,胡橋加入該公司成為新的合伙人。被告人韓召海等人在非法放貸過程中,多次對逾期未還的借款人進行暴力討債,逐步發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采用惡劣手段暴力討債
在該組織中,被告人韓召海負責公司總體運營,決定放貸業務,管理公司賬務,指揮他人催收,在組織內擁有較強的決策權及管理權,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曹明、孫明、葉宇銘、胡橋系合伙人,在韓召海的帶領下非法放貸、暴力討債,多次積極參加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系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管慶永作為韓召海從事放貸業務的引路人,明知該組織從事非法放貸、暴力討債的活動,仍予參與,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為了索要欠款,該組織多次通過非法拘禁、辱罵毆打、威脅恐嚇、夾擊身體敏感部位、噴辣椒水、踩腳趾、煙頭燙、“架飛機”及電擊等惡劣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2016年底至2017年底,該組織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孫某某、向某某、席某某、劉謀、馬某某等多名借款人,嚴重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及人身自由;后又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脅手段,以索要高額利息、滯納金等費用為由,逼迫向某某、王某寫下借條,以此敲詐勒索;在敲詐王某未果后,糾集多人對王某家中財物進行打砸,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在暴力討債過程中多次強拿硬要席某某、龍某某等人財物,侵犯他人財產權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該組織在向陳某索要債務時,死纏硬磨,深夜強行進入陳某及其母親住宅。2017年2月,該組織在向袁某放貸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簽訂虛假合同、公證過戶手續、偽造銀行流水、擅自壘高債務等“套路貸”手段,私自將袁某房產過戶,以此騙取他人合法財產。除此之外,該組織還通過喇叭喊話、門上噴漆、發送暴力討債視頻等方式向借款人施加壓力,吸引群眾圍觀,擾亂社會秩序。
非法獲利113萬余元
該組織依托金雨空放公司對外非法放貸。在放貸前,對借款人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工作單位及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考察,為后續暴力討債做準備,并要求借款人家屬在借條上簽字,以共同借款為由向家屬催收,以此降低放貸風險;在放貸過程中,預先扣除高額利息、服務費、上門費、中介費及保證金等費用,且設定高額滯納金及罰息,并通過簽訂委托過戶手續、肆意認定違約、擅自壘高債務、偽造銀行流水等手段,將“套路貸”手段及暴力討債相結合,從而最大限度地牟取非法利益。
經審計,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1月4日,該組織共非法放貸105人次,放貸金額306萬余元,非法獲利113萬余元,尚有本金489400元未收回。一審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韓召海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罰金9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其余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8個月至1年4個月不等的刑期。
針對一審判決,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在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韓召海提出其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曹明、孫明、葉宇銘、管慶永均提出其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各辯護人亦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認為該組織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韓召海等人已經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法定構成特征。韓召海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法院對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意見不予采納,并認定該案其他違法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文/圖記者 劉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