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為做好農村飲水安全評價工作,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水農[2004]547號),請各地參照有關要求執行。
(一)主要內容:
農村飲用水安全評價指標體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兩個檔次,由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四項指標組成。四項指標中只要有一項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為飲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要求的為安全;符合《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要求的為基本安全。
2.水量:每人每天可獲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為安全;不低于20~40升為基本安全。根據氣候特點、地形、水資源條件和生活習慣,將全國分為5個類型區,不同地區的具體水量標準可參照下表確定。
不同地區農村生活用水量評價指標 單位:升/(人·天)
分區 |
一區 |
二區 |
三區 |
四區 |
五區 |
安全 |
40 |
45 |
50 |
55 |
60 |
基本安全 |
20 |
25 |
30 |
35 |
40 |
一區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西北部,陜西、山西黃土高原丘陵溝壑區,四川西部。
二區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區,河北北部。
三區包括:北京,天津,山東,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區,陜西關中平原地區,山西黃土高原丘陵溝壑區以外地區,安徽、江蘇北部。
四區包括:重慶,貴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區,四川西部以外地區,廣西西北部,湖北、湖南西部山區,陜西南部。
五區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廣東,海南,安徽、江蘇北部以外地區,廣西西北部以外地區,湖北、湖南西部山區以外地區, 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
實行分質供水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飲用水水量與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價。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戶或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10分鐘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時間不超過20分鐘為基本安全。
4.保證率:供水水源保證率不低于95%為安全;不低于90%為基本安全。
(二)條文說明:
1.飲用水水質關系到群眾的身體健康,因此把飲用水水質作為飲水安全評價的重要指標之一。《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把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劃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為期望值,符合國家標準GB5749要求,屬安全飲用水;二級為允許值,屬基本安全的飲用水;三級為缺乏其他可選擇水源時的放寬值,超過三級的為不安全飲用水。在有機物污染嚴重的地區,尚應增加對耗氧量(CODMn)的檢測,飲用水的CODMn一般不應超過3mg/L,特殊情況下不應超過5mg/L。
2.農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飲用水、洗滌用水、散養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須每天獲取,關系到群眾的正常生活。
3.人力取水往返時間20分鐘,大體相當于水平距離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況。
4.水源保證率是保證用水量的首要條件,本條規定的水源保證率不低于90%為基本安全,是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滿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