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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出臺有何戰略意義?如何理解“促進”二字深層次含義?
一、《鄉村振興促進法》具有務實性和前瞻性
這是第一部鄉村全面發展的總體性法律保障制度,第一次為鄉村專門立法,這對中國這樣一個農業大國、鄉村人口占大多數的國家正在進行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以及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都有重要意義,而且對通過科學統籌要素資源、精準有效破解需求難點來系統提升三農發展質量,為鄉村振興提供全局性、系統性的法律保障,同樣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二、如何理解“促進”二字?該法的落地對中國鄉村發展帶來哪些變化?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的促進對象,不僅涉及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還包括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農業的新產業、新業態。
“促進”深層次含義涵蓋的不僅是農村基礎設施的改善,還包括了農村社會生活和人居環境改善,鄉村文明風貌和人的精神面貌的改善。其目標不僅體現在農民收入的增長,還體現在農民的教育、醫療、科技、文化等綜合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提升。所以《鄉村振興促進法》對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繁榮、生態保護等進行了全方位的法律規定,也就是全方位的促進。
此外,鄉村振興涉及部門多、關聯人群廣,任務難且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需要久久為功。在從脫貧攻堅向鄉村振興的歷史性轉移過程中,鄉村振興各項工作需要在黨中央的全局統籌謀劃下,穩步推進。過程中可能需要不斷地優化、完善,需要各個系統、不同部門積極主動地協同。我理解這里的“促進”,不僅僅是規范,更多的是推動,是引領,是方向,體現了務實性和前瞻性。
《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的制度措施,既包括各級政府的職責和監督檢查的范圍,也明確了具體的扶持手段。這些規定,對于扎實、持續促進鄉村振興,提供了一攬子的制度規范,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最重要的制度保障。這樣的話,才能確保在整體上實現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鄉村振興戰略的總要求。鄉村振興要讓村民成為參與主體。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使農民成為鄉村振興的參與者、支持者和受益者。
三、鄉村振興推進過程中,如何界定政府及市場的邊界?怎么理解您提出的鄉村運營戰略?
《鄉村振興促進法》能夠落地實施,關鍵是要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作用。目前看,鄉村振興中政府的主導作用非常明顯,各種投入也在不斷加大。但市場的作用還有潛力可挖,雖然一些大型工商資本已經開始投向農業,包括建了很多美麗村莊、農旅項目等等,在點上已有很多的探索和實踐,但在線上、面上還沒有形成科學系統的發展邏輯,并且當下的實踐有兩個特點非常明顯:一是鄉村參與不足,二是農民參與不足。
“用市場化的方式振興鄉村”,主體任務就是“運營村莊”,也就是把村莊整體作為一個主體來運營,鄉村在產業資源、生態資源、文化資源等領域,都有巨大豐富的潛力可待挖掘。嘗試以市場化的方式讓基層、讓村民成為鄉村振興的主體,使他們成為鄉村振興的直接推動者和參與者,也使他們成為鄉村振興發展成果的優先享有者、鄉村振興戰略在基層的主動宣傳者。
鄉村振興是一個系統工程,涵蓋產業的再造、生活的再造、生態的再造和服務的再造,再造是基于歷史和現實的重塑,是優化,是提升,而不是簡單的替代和替換。過程中,需要黨委、政府、科研院所、工商企業、金融保險機構以及農民和市民的各方協同。
相信《鄉村振興促進法》實施后,財政的投入還會不斷增加,鄉村面貌得到了極大改善,農民的獲得感很強。值得注意的是,切忌用建設城市的方式建設鄉村。鄉村人才尤其是專業人才不足,將是推進鄉村振興的瓶頸問題。利用市場化機制,建立清晰穩定的運營村莊商業模式,鼓勵一批有情懷、有能力、受過專業教育或專業訓練的人,專職投身鄉村振興事業,是解決鄉村振興人才不足的根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