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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新城管委會,新區各有關部門:
《陜西省西咸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管理辦法(試行)》已經新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陜西省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3月14日
陜西省西咸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和《陜西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管理辦法》(陜政辦發〔2017〕54號),促進西咸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有序有效實施,切實改善學生營養狀況,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結合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養改善計劃是國務院自2011年起實施的旨在改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狀況的一項健康計劃,由中央財政為國家試點地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2012年起,陜西將“蛋奶工程”與國家營養改善計劃并軌,在非國家試點縣(區)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地方試點。西咸新區屬地方試點,已于2017年底實現全區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全覆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西咸新區各新城和農村義務教育學校。
第二章 實施對象和范圍
第四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義務教育階段殘疾學生、建檔立卡貧困戶學生也納入實施范圍。
第五條 各新城要在確保應享盡享、人財物長期保障的情況下,可結合實際逐步擴大實施范圍。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第六條 營養改善計劃在西咸新區管委會統一領導下,實行“以新城為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西咸新區管委會成立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新區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 成員單位由新區黨工委宣傳部、新區組織部、新區改革創新發展局、新區教育衛體局、新區財政局、新區人社民政局、新區農業農村局、新區市場服務與監督管理局、新區審計局、團工委、婦工委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西咸新區教育衛體局(簡稱“新區學生營養辦”),負責新區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新城管委會是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具體實施。各新城管委會要健全工作機構,成立領導小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實施方案,落實配套資金,統籌協調相關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實施工作質量和安全。
第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
(一)教育部門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學校營養改善計劃的日常管理,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和改造學校食堂,建立獎懲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將營養改善計劃納入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范圍。
(二)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和完善相關資金政策,落實補助資金,加強資金管理。新城財政部門足額落實配套資金,將食堂設施設備購置和維修費用、食堂從業人員工資待遇、食品配送、水電煤氣費用等運行費用列入預算并足額保障。
(三)改創部門積極支持符合學生就餐標準的食堂和餐廳等項目建設。
(四)組織、人社部門負責支持各新城加強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和工作人員,保障營養改善計劃的長期有效實施。
(五)農林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檢查,鼓勵和推動種植業、養殖業、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學生供應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
(六)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對營養改善計劃工作提出學生營養膳食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方案,在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與學校、配送中心、供餐企業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加強對食品原料采購、儲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八)審計部門負責對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效益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促進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反映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物價部門負責監督學校、食品配送或配餐企業認真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依法查處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
(十一)糧食部門負責培育“放心糧油”生產企業和供應網點,實施“放心糧油”進學校工程,組織“放心糧油”生產企業和供應網點向學校供應質量安全的糧油產品。
(十二)供銷部門負責發揮供銷合作社網絡優勢,在食品供銷方面加強產銷銜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動大型連鎖超市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與學校建立采購關系,形成高效、暢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給體系。
(十三)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基層組織和營養健康協會,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積極參與營養改善計劃工作,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改善就餐條件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要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承擔具體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校長是學校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落實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章 供餐內容和模式
第十一條 各新城管委會和學校要按照“安全、營養、熱乎、可口”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學生供餐內容。
(一)供餐模式。在現有食堂供餐和課間加餐兩種模式的基礎上,各新城要加快制定學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業送餐方案,到2020年全面實現學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內容。以學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為主,暫不具備供餐條件的學校,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優化供餐內容,通過配餐中心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供新鮮、保質期較短和價值相當的完整營養早餐或午餐。
(三)供餐食譜。參照有關營養標準和膳食指南,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科學制定帶量食譜,做到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五章 食堂建設和管理
第十二條 各新城管委會要統籌支持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的各類項目資金,加大食堂建設力度,實現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學校食堂建設全覆蓋。
第十三條 學校食堂建設要遵循“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建設方案符合“明廚亮灶”和食堂設置標準,并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后實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要求。各新城要加強對學校食堂建設的餐飲安全指導。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倡導向專業團餐公司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進專業化大型團餐企業委托運營學校食堂,促進學校食堂管理規范化和現代化。
第十五條 各新城管委會要配備充足的食堂從業人員,要按照食堂從業人員與就餐學生人數不低于1∶80的比例為學校食堂配備合格工作人員,確保工作人員待遇,加強專業培訓,負責改善學校食堂設施配備,改造飲水、電力設施等基礎條件,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食堂管理主要責任人,分管校長是學校食堂管理具體責任人。學校要明確專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學校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健全、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條 各新城管委會可根據實際采取招商引資等方式建設學生營養餐配送中心。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部門定期組織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評優活動,優先考慮解決營養改善計劃專(兼)職管理員職稱評審、職務晉升、績效工資分配等問題。各級在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時,要將農村學校的營養改善計劃管理人員納入政策實施范圍。
第六章 食品質量和安全
第十九條 各新城管委會和學校要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各項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教育、食品藥監等部門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暢通學校營養改善計劃食品招標采購、學生營養用餐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管渠道。各新城食品藥監部門要加強學生營養食品生產、營養配餐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
第二十條 各新城要督促學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業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采購、儲存、加工、留樣、配送、清洗、消毒等環節的管理。
(一)食品采購。各新城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招標采購監督機制、供餐企業和配送企業準入退出機制、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供貨評議等制度。凡進入營養改善計劃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大型配餐均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要嚴格實行統一招標、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服務、統一結算的辦法,從源頭和過程上確保實施安全,不得采購不合格食品。營養改善計劃相關部門要及時溝通營養食品供貨信息。糧油應優先從“放心糧油“供應網點采購,各新城管委會要協調推動學校與“放心糧油”供應網點建立直接、有序的采購關系。
(二)食品儲存。食品儲存場所要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庫存盤點制度,食品儲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飪。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
(四)食品留樣。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25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專柜專鎖。
(五)食品配送。學生營養餐配送中心、供餐企業必須具備配送條件和資質。配送車輛及用具必須保證清潔衛生。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應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六)清洗消毒。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采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采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干凈。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教育。各級教育部門要會同食品藥監、衛計等部門定期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通過現場指導、專業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學校、配送中心、供餐企業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各新城教育部門要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健康教育課程,通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周、專題講座、主題班會以及知識競賽等活動,提升學生食品安全意識。
第二十二條 應急事件處置。新區、新城、學校要逐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適時組織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完善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立即采取各項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2小時之內向轄區衛計、教育、食品藥監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學校不得擅自發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資金安排。營養改善計劃補助標準均為每生每天4元,一學年按200天計算。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除中省財政補助外,其余資金由新城承擔。同時,各新城對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采取食堂供餐模式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根據享受午餐(早餐)完整餐的學生數對學校食堂(配餐中心供餐企業)按照0.5元/每生/每天,運行經費補助,不足150人按照150人計算,一學年按200天計算,運行經費補助由各新城承擔。對工作開展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新城,可給予獎勵性補助(有關獎補辦法另行出臺)。
第二十四條 資金撥付。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時間將專項資金進行預算、分解和下達。營養膳食補助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封閉運行,依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 資金使用。專項資金應當用于為享受營養改善計劃的學生提供等值優質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伙食和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用于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堅決杜絕各種形式的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結余應當繼續用于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結轉結余不得超過兩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資金管理。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分級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依托國家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系統和月報系統,監控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動態情況,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學校負責專項資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依法健全學校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加強對財會管理人員的培訓。健全食堂原料采購、入庫貯存、領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強食堂會計核算。
第二十九條 資金監督。各新城應當借鑒“陽光校餐”成熟經驗,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學校、配餐中心、供餐企業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實名制受益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同時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章 營養監測和評估
第三十條 各級衛生、教育部門要聯合制定學生營養監測評估工作方案,督促監測新城和學校安排專人負責,抓好常規和重點監測,運用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結果,結合學校實際、學生體檢、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學期考試等,全面評價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成效。
第三十一條 各級要成立營養改善計劃專家指導組,配備專(兼)職營養師,開展營養師培訓工作,逐步建立學校營養師隊伍,加強學生營養健康教育和科學配餐指導,開展餐廳文化、文明餐飲、感恩勵志、養成教育等活動,讓學生全面掌握科學的膳食營養知識,引導學生養成科學的飲食習慣。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宣傳、教育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充分利用多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準確、深入宣傳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輿情分析,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工作。要認真總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各級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問責制度,制定專項監督檢查辦法,省級重點督查,新區定期巡查,新城全程檢查,學校日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
第三十四條 采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食品安全、資金安全管理和職責履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新城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