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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愛鳥別害鳥 捕鳥殺鳥難逃刑罰

很多人認為,只有大熊貓、東北虎、藏羚羊等野生動物受到法律保護,私自養鳥不涉及違法。

實際上,大家生活中常見的野生麻雀、青蛙、蛇類等都屬于保護動物,非法抓捕、售賣、飼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行為均觸碰法律“紅線”,必將受到嚴懲。

案例一

張某是一名退休人員,十分喜歡養鳥。2023年至2024年7月間,張某從他人處購買、接收畫眉鳥。2024年7月,民警在張某家中起獲5只畫眉鳥。

據張某交代,他之前曾向沈某、李某等人出售畫眉鳥14只,獲利6650元。這14只畫眉中,有2只飛走,3只死亡,1只再次轉賣,已有8只被追回,現存活的畫眉鳥均已得到救助。經鑒定,14只畫眉鳥價值7萬元。

張某表示,他知道畫眉鳥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購買和飼養是出于對鳥的喜愛,出售獲利也只是為換些鳥食錢,不承想在不知不覺中觸犯了法律。

案件審理期間,張某家屬主動代為退賠違法所得。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六千六百五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畫眉鳥原屬于“三有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已將畫眉鳥、百靈、紅嘴相思鳥等多種傳統觀賞鳥收錄其中。上述鳥類晉級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任何捕獵、殺害、收購、運輸及出售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作為畫眉鳥的“粉絲”,張某明知該類鳥的保護等級仍抱有僥幸心理,違法飼養買賣,最終觸犯法律獲刑事處罰。

提醒廣大愛鳥人士,及時關注國家相關部門發布的鳥類保護等級的變化,拒絕買賣珍貴、瀕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增強鳥類保護意識。

案例二

喜歡“打野”的王某在2022年至2023年9月期間,伙同好友多次在夜間非法狩獵野兔;以掏鳥窩的方式,獵捕2只斑鳩。此外,他還多次使用拍籠捕獵斑鳩。2023年9月,民警在王某家中查獲3支氣動槍狀物,經鑒定為槍支。

王某表示,自己閑來無事,偶爾與幾個愛好相同的好友交流狩獵方法、討論狩獵工具,并相約獵捕野兔、斑鳩打發時間。未使用過槍支狩獵。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犯非法狩獵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愛好的“變現”應控制在一定限度內,要堅決抵制非法獵捕、交易野生鳥類,遵守法律法規,以免為“小愛好”付出“大代價”。

案例三

袁某和楊某喜歡看鳥、買鳥。2024年4月至5月期間,袁某和楊某二人利用腳扣、斧子、鑷子等工具,以“掏鳥窩”的方式非法獵捕8窩沼澤山雀幼鳥,楊某向案外人出售后與袁某平分獲利。

此外,二人還曾先后兩次購買紅喉歌鴝、藍喉歌鴝,出售并平分獲利,其中25只活體鳥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共價值37500元。同時,袁某還伙同他人在河道內利用粘網、電子誘捕器獵捕野生鳥類。

經核實,二人所捕獵的紅喉歌鴝、藍喉歌鴝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沼澤山雀屬于“三有”動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袁某、楊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綜合二人的坦白情節、認罪認罰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袁某、楊某犯非法狩獵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七千元和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

野生鳥類是自然生態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鳥類、危害珍貴、瀕危野生鳥類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懲罰。

本案中,袁某和楊某自稱先是出于愛好進行捕獵,后發現愛好之余還能盈利便樂此不疲。在利益驅逐下,二人頻繁捕獵、出售野生鳥類,破壞鳥類資源,觸犯刑法規定。

鶯歌燕舞、鳥鳴鶯啼,鳥類多樣性和可持續性是我們維持生態平衡過程中需要守護的重要一環。為守護這些天空中的精靈,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成為法律的踐行者和守護者,不讓愛好超過合法邊界,不使逐利成為獵捕、買賣鳥類的內驅力和衍生品,許下對鳥類、對大自然的承諾。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