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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區空港新城關于加快金融產業發展的獎補政策

  第一條 總體說明

  為進一步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完善資本市場體系,促進各類金融產業聚集,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助力空港新城金融產業發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金融業發展改革的意見》(陜政發〔2012〕43號)精神和市第十三次黨代會、市委十三屆三次全會有關金融工作的部署,參照《西安市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扶持辦法(暫行)》(市辦字〔2017〕217號)、《西咸新區關于加快金融服務業及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獎補政策》(陜西咸辦字〔2018〕93號),結合空港新城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政策的適用范圍為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空港新城的泛金融類企業(包括金融企業、類金融企業、私募投資基金、金融配套服務企業)。

  第三條 概念界定

  (一)本政策所稱“金融企業”,是指經國務院、財政部以及“一行兩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合法經營牌照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期貨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公募基金及其他經營性金融機構。

  (二)本政策所稱“類金融企業”,是指經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物流及供應鏈金融公司、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支付結算公司等機構。

  (三)本政策所稱“私募投資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設立,且獲得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授權管理部門認可核發的各類私募股權投資業務資質資格,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開展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證券投資等業務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

  (四)本政策所稱“金融配套服務企業”,是指為金融業務開展提供配套服務的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保險銷售、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信用評級、金融法律服務、金融會計服務、金融信息與咨詢服務、權益類交易場所以及具有金融屬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等機構。

其中,資產評估機構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從事證券、期貨業務資產評估資質;在中央或地方財政部門完成資格備案。房地產評估機構需取得建設部頒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土地評估機構需取得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頒發的《土地評估機構資格證書》資質,并完成國土資源部備案。信用評級機構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授予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信貸市場評級資格;取得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公司債發行評級資格;取得國家發改委授予的企業債發行評級資格。

  第二章 加快金融企業聚集

  第四條 注冊落戶獎勵

  (一)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企業:按其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給予400萬元的基礎獎勵;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200萬元的獎勵

單個企業落戶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符合西咸新區總部經濟政策認定標準的,單個企業落戶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金融企業的分支機構、區域性總部或業務職能總部: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外資銀行一級分行獎勵300萬元;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一級分公司補助200萬元;其他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一級分支機構補助100萬元。

  (三)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銀行機構和保險機構的業務總部、運營管理中心或后臺服務中心,補助200萬元;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法人證券機構和信托公司的業務總部或運營中心,補助100萬元。

  (四)上述獎勵從企業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兌現。

  第五條 增資、升級獎勵

  金融企業增資或分支機構升級,按其增資后達到的資本規模或升級后的級別參照第四條規定的獎勵標準予以補足獎勵。

  第六條 辦公場所補助

  (一)金融企業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對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金融企業在空港新城租賃經管委會認定的辦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期限3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享受本項優惠政策的,建筑面積按照人均10平方米計算。

  (三)對于以上辦公用房補助,金融機構可擇優但不得重復享受。企業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自用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

  第七條 業務發展扶持

  (一)自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金融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給予獎勵;自金融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企業年納稅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首次超過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不重疊獎勵。

第三章 加快類金融企業聚集

  第八條 注冊落戶獎勵

  對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類金融企業按照實繳注冊資金規模予以補助:對注冊資本1億元(含)至3億元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對注冊資本3億元(含)至5億元的,給予200萬元的獎勵;對注冊資本5億元(含)至10億元的,給予400萬元的獎勵;對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的,給予600萬元的獎勵。上述獎勵從企業完成工商注冊登記且注冊資金實繳到位之日起計算,分三年按照40%、30%、30%比例兌現。

  第九條 增資、升級獎勵

  類金融企業增資,按其增資后達到的資本規模參照第八條規定的獎勵標準予以補足獎勵。

  第十條 辦公場所補助

  (一)類金融企業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對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類金融企業在空港新城租賃經管委會認定的辦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期限3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享受本項優惠政策的,建筑面積按照人均10平方米計算。

  (三)對于以上辦公用房補助,企業可擇優但不得重復享受。企業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自用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業務發展扶持

  (一)自類金融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給予獎勵;自類金融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企業年納稅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首次超過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不重疊獎勵。

  (三)對在空港新城自貿區內設立的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并在空港新城開展飛機或航材跨境租賃業務的,按不超過其業務存續期繳納的增值稅額的50%、企業所得稅額的40%的比例給予獎勵(即中央留成部分除外);此外,按照不超過飛機或航材報關價格的1%額外給予一次性的補貼。

  第十二條 申請條件

  本章所列上述所有政策,除第十一條第(三)款以外,均需新設立或新引進的類金融企業經營滿一年后,符合審批監管部門的各項管理要求且沒有涉嫌非法集資等違規情況,方可申請資金補助。設立一年內未開展業務或存在違規行為的機構不得申請。

第四章加快私募投資基金發展

  第十三條 規模獎勵

  私募投資基金按照規模予以獎勵(其中認繳制按照實際到位資金并扣除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各級國有平臺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份額計算):創業投資基金達到3000萬元、私募股權基金達到2億元、私募證券基金達到5億元的,予以基金規模0.5-2%的獎勵。

  獎勵按進度給予分期兌付:在資金實際到位并實現投資后先兌付40%;在投資收益開始產生后在給予兌現30%;基金全部實現退出或關閉時兌現余下30%。

  上述基金中,同一投資主體設立或同一管理機構托管的基金累計享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本條所列獎勵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扶持辦法(暫行)》(市辦字〔2017〕217號)執行。

  第十四條 辦公場所補助

  (一)私募投資基金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對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私募投資基金在空港新城租賃經管委會認定的辦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期限3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享受本項優惠政策的,建筑面積按照人均10平方米計算。

  (三)對于以上辦公用房補助,企業可擇優但不得重復享受。企業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自用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

  第十五條 業務發展扶持

  (一)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基金,投資在空港新城注冊落戶的創新創業企業達到1000萬元(扣除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各級國有平臺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部分后)且投資期限已滿一年的,按其投資額2%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直接投資在空港新城注冊落戶企業達到1億元(扣除各級政府財政資金、各級國有平臺出資及上級有關專項資金部分后)且投資期限已滿1年的,按照其投資額1%比例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本款所列獎勵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扶持辦法(暫行)》(市辦字〔2017〕217號)執行。

  (二)對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制基金,自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有限合伙制基金,自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于單個企業,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三)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年納稅額首次超過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不重疊獎勵。

  (四)對于同意放棄前述所有補助、獎勵等扶持政策,并出具書面承諾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享受政策如下:對基金管理公司或公司制基金,自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8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有限合伙制基金,自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80%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于單個企業,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第十六條 申請條件

  本章所列上述所有政策,均需新設私募投資基金經營滿一年后,符合審批監管部門的各項管理要求且沒有涉嫌非法集資等違規情況,方可申請資金補助。設立一年內未開展業務或存在違規行為的私募投資基金不得申請。

第五章加快金融配套服務企業發展

  第十七條 辦公場所補助

  (一)金融配套服務企業在空港新城自建或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對其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金融配套服務企業在空港新城租賃經管委會認定的辦公用房且租期不低于5年的,其自用部分按照30元/月/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期限3年,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享受本項優惠政策的,建筑面積按照人均10平方米計算。

  (三)對于以上辦公用房補助,企業可擇優但不得重復享受。企業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自用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

  第十八條 業務發展扶持

  (一)企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年納稅額首次超過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不重疊獎勵。

  (二)對于承諾放棄前述所有補助、獎勵等扶持政策,并出具書面承諾的金融配套服務企業,可享受政策如下:自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100%的比例給予獎勵;自企業完成工商注冊之日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當年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空港新城留成部分50%的比例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累計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九條 申請條件

  本章所列上述所有政策,均需新設金融配套服務企業經營滿一年后,符合審批監管部門的各項管理要求、沒有涉嫌非法集資等違規情況,方可申請資金補助。設立一年內未開展業務或存在違規行為的機構不得申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政策中提及的租賃補貼,采取先繳后補的方式,在繳納期滿一年后,對上一年度租金進行補貼;購置補貼于企業正式運營后分五年每年按20%的比例兌現。企業享受租賃、購置補貼期間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自用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一條 若企業因自身原因在十年內遷出空港新城的,不能享受本政策,已經兌現的獎補資金需全額返還空港新城管委會。

  第二十二條 空港新城改革創新發展局牽頭,會同財政局、招商中心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受理企業申報和項目評審工作,并報空港新城主任辦公會審定。財政局、審計局按財政年度對資金兌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其中試行一年。企業按照本政策可享受五年期政策的,在本政策有效期滿后可繼續執行。本政策與其他同類扶持政策重復時,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原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由空港新城招商中心負責解釋。如與國家政策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附件:關于加快金融業發展的若干意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