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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創新企業金融服務體系,扶持西咸新區企業快速發展,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轉系統”)掛牌及在境內上市,借助資本市場做優做強,結合西咸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陜西省西咸新區灃東新城行政區域內設立,并在股轉系統掛牌或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且募集資金主要用于西咸新區項目建設的企業,均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掛牌、上市獎勵(補貼)資金。
第三條對掛牌、上市企業的扶持獎勵,實行自愿申報、評估審核、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四條企業享受管委會同類優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
第五條獎勵資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補償、以獎代補的形式,對企業上報的資料審核通過后,按本辦法撥付給企業。
第六條申請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商、財稅、統計關系均在灃東新城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照章納稅、依法經營,并按時上報管委會各類統計數據;
(三)全年無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無重大違規記錄(重大違規記錄指該企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行為的記錄)。
第二章 股轉系統掛牌獎勵辦法
第七條對在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原則上為管委會支持的高科技研發、現代服務業及戰略型新興產業)實施階段性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注冊登記為股份公司且與主辦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及持續督導協議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支付給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費用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資金直接兌付給企業管理者;
(二)成功在股轉系統掛牌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支付給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費用總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20萬元,獎勵資金直接兌付給企業管理者;
(三)以上兩項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三章 境內證券市場首發上市獎勵辦法
第八條在境內證券市場首發上市的企業實施階段性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進入上市輔導期,并經省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企業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資金直接兌付給企業管理者;
(二)經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業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資金直接兌付給企業管理者;
(三)完成在滬、深兩市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上市,并出具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上市核準文件的企業,按照企業實際支付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費用總額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20萬元,獎勵資金直接兌付給企業管理者;
(四)以上三項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四章 貼息扶持辦法
第九條已完成股轉系統掛牌及在滬、深兩市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自掛牌或上市之日起1年內,通過金融機構貸款、融資租賃、發行企業債券和資本市場工具等實現融資且資金用于區內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的,以當年實際融資規模為基數,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0%給予一次性貼息扶持(單戶貼息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納稅額留區的50%,且最高貼息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企業申報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申請獎勵及補貼事項);
(二)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證監會核準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通知、股轉公司同意掛牌的批復,股票發行募集資金到位驗資報告及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
(四)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的相關協議復印件、支付憑證復印件、收費發票復印件;
(五)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相關融資協議、借款借據及利息(資金成本)支付憑證復印件或有關融資情況證明文件;
(六)稅務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完稅憑證復印件;
(七)金融工作辦公室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一條符合條件的企業,請于每年的6月、11月向金融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由金融工作辦公室初審,必要時將前往企業及相關機構核查。
第十二條由金融工作辦公室牽頭,經發局、投促局、紀委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審核小組,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結合企業改制、申報、發行等掛牌、上市工作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提出獎勵意見。
第十三條金融工作辦公室將復審后的獎勵(補貼)扶持事項在灃東新城政務網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安排向企業兌現獎勵(補貼)。
對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獎勵(補貼)扶持事項,金融工作辦公室核準后提出意見,經聯合審核小組審核確認后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享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企業,應按季向金融工作辦公室報告有關企業掛牌、上市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申請補貼資金的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編制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補貼)資金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企業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灃東新城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