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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保監局關于加強保險業服務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陜保監發〔2018〕21號
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省保險行業協會,省保險學會 :
為加強保險業服務陜西自貿區建設的能力,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結合陜西自貿區發展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各公司結合自身實際貫徹落實。
一、高度重視,建立服務自貿區建設長效機制。各公司要高度重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我省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保監會的安排部署,確保各項試點工作有序推進,按時完成。各公司應建立完善推進我省自貿區各項試點工作開展的長效機制,積極配合省政府及相關部門推進各項政策實施。要主動與總公司溝通,及時反映陜西地方發展優勢和需求,爭取總公司在產品開發、機構設立和后援服務中心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力爭總公司保險資金投資我省重點項目,廣泛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和優勢產業發展,并充分利用專業化風險管理手段防范化解風險。
二、加強創新,切實提升保險業服務陜西自貿區建設的能力。各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實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產品和服務創新上來,轉變原有依靠價格競爭的粗放發展模式,使創新成為驅動發展新引擎,促進我省保險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各公司要深化業務改革和產品結構調整,主動在我省自貿區內發展國際航運保險、責任保險、巨災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融資租賃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等業務,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方式創新,服務陜西經濟社會建設。鼓勵各保險公司在符合監管規定的情況下, 在自貿區內積極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大力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鼓勵再保險公司在我省自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國外專業保險公司在自貿區內開展涉農保險業務。
三、深化改革,積極推進各項試點任務啟動實施。我局將根據鼓勵支持變革創新、推進要素有序流動、促進行業提質升級、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的原則,優化調整機構準入程序和審批手續,建立自貿區行政許可綠色通道,積極支持各類保險機構落戶自貿區,參與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對于我省自貿區范圍內的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取消任職資格的事前審批,實施備案管理。具體事項詳見《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保險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附件: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保險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陜西保監局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保險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1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國(陜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地理范圍內。陜西自貿試驗區的實施范圍119.95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中心片區87.76平方公里(含陜西西安出口加工區A區0.75平方公里、B區0.79平方公里,西安高新綜合保稅區3.64平方公里和陜西西咸保稅物流中心〔B型〕0.36平方公里),西安國際港務區片區26.43平方公里(含西安綜合保稅區6.17平方公里),楊凌示范區片區5.76平方公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備案事項是自貿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以及保監會授權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根據中國保監會授權,由陜西保監局對上述備案事項進行管理。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任職的高管人員應當符合《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4〕1號)相關資質要求。
第六條 保險機構任命自貿區內保險支公司高管人員,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省級分公司向陜西保監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備案報告(正式公文)
(二)《自貿區內保險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備案表》一式兩份(見附件1);
(三)對擬任職高管人員的內部審核報告;
(四)《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見附件2);以及該擬任職高管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擬任高管人員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和履行《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承諾書;有境外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應當提交最近兩年未受金融機構所在地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和履行《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承諾書;勞動合同首頁和簽章頁等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六)高管人員的任命文件;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后續管理
第七條 保險機構及擬任職高管人員應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合規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備案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并加蓋報送機構公章。
第八條 按照備案制任職的自貿區內保險高管人員,調往區外保險機構任職,仍需按照中國保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申請任職資格。
第九條 已核準任職資格的高管人員,調任同一保險機構的自貿區內分支機構高管人員職務,按照《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已核準任職資格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保險機構內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無須重新核準其任職資格,但中國保監會對擬任職務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陜西保監局嚴格行使事后監管職責,發現保險機構未按本實施細則執行的,或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將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應遵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陜西保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