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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依據國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級政府的決定,制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方案和方法。
2.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負責人民調解工作。
3.負責取締道路、公共場所違法設攤、堆物、占道經營;負責街道市容環境衛生、綠化工作,監督轄區市容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保護。
4.推動社區經濟發展,組織單位和居民開展社區建設,繁榮社區文化,發展社區教育、衛生、體育等服務事業。
5.組織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開展擁軍優屬,進行國防動員和兵役工作;負責計劃生育管理,調解居民婚姻糾紛;搞好待業人員管理和勞動就業推薦;組織防災救災、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障工作。
6.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處理來信來訪事宜。
7.受新城管委會委托,負責行使管理轄區內農村工作的各項行政職能。
8.承辦上級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