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一、政策措施
參保企業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及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中小微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大型企業按30%返還。企業劃型參照2020年社保減免政策執行。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對象及條件
全市參保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我省、我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非“僵尸企業”,非“嚴重失信單位”。
2.在西安市依法登記并參加失業保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含)以上且申請時仍正常參保繳費的。
3.2022年月均參保人數在30人以上,2022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以內的;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裁員率=(2022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2022年月均參保人數)×100%。
4.對申請穩崗返還時失業保險參保人數比上年度月均參保人數減少超過50%的,不予發放穩崗返還。
三、資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
四、經辦流程
此項政策實行“免申即享”,同時開放申請渠道,單位通過網上平臺提交申請資料、確認相關信息即可。穩崗返還資金通過信息系統后臺數據比對審核、企業確認、社會公示后,直接撥付單位賬戶。
五、其他事項
1.依法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按2020年社保減免類型對應確定返還標準。
2.勞務派遣單位按照上級工作要求執行。
3.因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要及時告知參保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負責收回未使用的穩崗返還資金。
4.凡發現中介機構代理申請穩崗返還的,不予受理。
5.穩崗返還資金用途繼續按照市人社局等四部門《關于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市人社發〔2019〕10號)有關規定執行。各企業要嚴格落實穩崗返還資金用途,堅持專款專用,嚴格財務管理,建立明細臺賬,留存票據資料,接受工會、職工監督和人社、稅務、審計等部門檢查。
6.對侵占失業保險基金行為的參保單位,要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從嚴查處,依法追究責任,并列入社保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并予以聯合懲戒,切實維護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