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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生產經營單位未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有證據證明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除外),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 | 預警提示、行政告誡 | |
說明:配套監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觀察、預警提示、容缺執法、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方式。 |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生產經營單位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預警提示、行政告誡 | |
說明:配套監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觀察、預警提示、容缺執法、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方式。 |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處罰事項 | 減輕處罰事項 | 減輕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預警提示、行政告誡 | |
2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已編制了應急預案并正常運行,屬于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預警提示、行政告誡 | |
說明:配套監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觀察、預警提示、容缺執法、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方式。 |
免于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 | 從輕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 未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 第二款 | 預警提示、行政告誡 | |
說明:配套監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觀察、預警提示、容缺執法、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建議、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回訪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