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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能,持續推進新區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藥品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西咸新區工作實際,現制定優化藥品批發企業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有關事項的意見。
一、適用范圍
西咸新區依法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不涉及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的,在證書到期前需要繼續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
二、檢查標準
對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的藥品批發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免于現場檢查。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有效期屆滿前上一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為B級及以上的;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有效期屆滿前兩年內通過藥品GSP符合性檢查的。
三、工作程序
本次換證工作按照自查申報、審核驗收、審批發證程序進行。
(一)自查申報。擬申請換證的企業應對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進行自查,并隨同換證資料于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至2個月期間一并提交至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藥械化妝品監管處。
(二)審核驗收。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企業提交的換證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結合本《意見》中相關標準要求,確定是否需要進行現場檢查。
(三)審批發證。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確定不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予以重新發證;對確定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完成證書換發工作。
聯系人:彭軍、吳瑞娟、陳健
聯系電話:029-33353384、029-33353383
陜西省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