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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單DBJ24610100750831726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中,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果蔬速達蔬菜店2024年5月9日銷售的桑葚經西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脫氧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按照相關要求,現將涉及我轄區1家生產經營企業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果蔬速達蔬菜店銷售的桑葚
(一)抽檢基本情況。
1.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果蔬速達蔬菜店銷售的桑葚
2.不合格項目:脫氧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
3.采購日期:2024年4月8日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西咸新區灃東新城果蔬速達蔬菜店銷售食品添加劑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免予處罰。
(處罰決定書文號:陜西咸市監處罰〔2024〕20161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原因排查,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主要是生產環節使用不當造成,對于流通單位主要是由于在食材采購過程中沒有把好關,對此企業立即整改: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保證食品安全可靠。
陜西省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灃東新城分局
2024年 7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