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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食品藥品檢驗所于2024年4月8日對灃東新城劉小慶水果店采購的農產品進行抽檢,抽樣單N0:XASP202401959。報告中顯示,灃東新城劉小慶水果店2024年4月7日采購的桑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按照相關要求,現將涉及我轄區1家食品經營企業采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灃東新城劉小慶水果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1.灃東新城劉小慶水果店采購的桑葚
2.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3.采購日期:2024年4月7日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灃東新城劉小慶水果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免予處罰。
(處罰決定書文號:陜西咸市監處罰〔2024〕20177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原因排查,主要是由于在食品采購過程中沒有把好關,對此個體工商戶已承諾立即整改:一是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二是對供貨單位嚴格要求,保證供應食品安全可靠。
陜西省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灃東新城分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