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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7日15時25分許,在位于××新城××路的××電氣新型高性能氧化鋅電阻片、避雷器及浪涌保護器生產線一期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電氣項目)在塔吊拆卸過程中發生1人死亡起重傷害事故。
一、有關單位情況
(一)建設單位:××電氣有限公司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有省住建廳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塔吊安裝單位:××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為該項目塔吊租賃單位,負責所租賃塔吊的安裝、維保和拆卸。
(四)監理單位:××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甲級監理資質),為該項目監理單位。
二、事故發生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處置情況
2022年4月26日許,郭某亮聯系陳某光、劉某劃等人,準備次日上午進行塔吊拆卸施工,并聯系××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提供了300T的吊車及操作人員。2022年4月27日上午9時,郭某亮安排人員開始塔吊拆卸作業,并于上午完成了塔吊配重、大臂等標準節以上部分的拆卸。2022年4月27日13時許,開始進行標準節拆卸作業,該塔吊共11個標準節,以8至11標準節、4至7標準節為單元進行拆卸,郭某亮和張某龍兩人先拆除第7和第8標準節連接處10個螺栓,接著繼續拆除第4和第3標準節連接處10個螺栓,同時分別留下兩個對角螺栓(螺帽已拆)用于維持平衡。2022年4月27日15時許,郭某亮爬上第11節標準節,完成鋼絲繩拴鉤后下爬停留在第7節標準節內,通過對講機指揮汽車吊操作人員對第8至11節標準節進行吊裝作業,8至11節標準節被吊起后和第7節標準節及以下部分逐漸脫離。由于第8和第7標準節之間1個螺栓未拆除,8至11節標準節被吊起后逐漸出現傾斜,導致4至7節標準節受螺栓側向拉力傾斜倒塌,郭某亮隨同標準節一同倒塌跌落至檢驗樓二層平臺。
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后經120醫護人員現場查看,確認郭某亮已經死亡。應急管理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工作。
(二)直接經濟損失
據統計,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180萬元。
三、事故發生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郭某亮無塔吊安拆資質違規組織塔吊拆卸,安全意識淡薄,在事故塔吊拆卸過程中,在8至11節標準節未完全拆卸時,違規拆卸第3和第4節標準節連接螺栓,且在不具備信號工特種作業資格情況下,違章冒險進入塔吊標準節內進行吊裝指揮,吊裝過程中因第8節與第7節標準節有一根螺桿未取出,起吊8至11節標準節時導致3至7節標準節傾斜倒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項目相關單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塔吊拆卸作業。塔吊租賃單位違規將B2塔吊承包給不具備任何安裝拆卸資質的個人進行拆卸,且未制定拆卸專項方案,未審查作業人員資格;施工總承包和監理等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塔吊使用登記和拆卸告知手續,對危險性較大的塔吊拆卸作業管理失職失察。未審查拆卸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拆卸專項方案,未核對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配備及資格證書和培訓考核情況;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糾正現場嚴重違反塔吊拆卸安全技術規程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性質認定
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相關建設單位履職不到位,違規冒險組織塔吊拆卸作業,拆卸過程中違反相關安全操作規程,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責任追究人員
郭某亮,男,事故塔吊拆卸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責任追究。
(二)建議作出行政處罰或由企業處理人員
1.郭某和,××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對其做出上年度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2.趙某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電氣項目部安全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應急管理局。
3.葛某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電氣項目經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4.馮某柱,××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電氣項目部總監代表,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由××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應急管理局。
5.李某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電氣項目總監,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由××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應急管理局。
6.李某房,××電氣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由××電氣有限公司按照內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嚴肅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應急管理局。
(三)對有關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2.××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3.××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4.××電氣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處理。
六、整改措施
(一)××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聘請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從事塔吊安裝和拆卸作業,堅決禁止委托個人或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從事塔吊安裝拆卸作業。要強化塔吊安裝、維保、拆卸安全管理,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報備塔吊相關資料和安裝、拆卸計劃,審查相關人員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嚴格落實安全操作規程,確保安拆作業安全。
(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組織開展警示教育和專項整治活動。要全面加強塔吊特種設備管理,嚴格設備驗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要強化設備租賃、安拆單位管理,聘請或監督設備租賃單位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負責塔吊安裝、維保、拆卸作業,明確各環節責任并監督落實,要嚴格專項施工方案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杜絕冒險組織塔吊安裝、拆卸作業的行為,確保項目生產安全。
(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能,嚴格塔吊等特種設備租賃、安裝和拆卸單位及相關人員資質審查,認真審核、完善危險性較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保證落實,要監督施工單位及時向屬地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辦理塔吊安裝、拆卸告知備案手續,要強化塔吊安裝、拆卸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現場旁站,督促相關單位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作業,堅決糾正各類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確保項目生產安全。
(四)××電氣有限公司,要認真履行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要統一協調、管理,確保安全施工。要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嚴格履行項目安全管理職責,強化督查考核,加大對重點部位和危險性較大作業安全督查檢查力度,對發現的各類違法違規和突出問題要嚴肅處理,督促問題隱患整治到位,確保項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