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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新區管委會于2019年10月印發了《陜西省西咸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有效期5年,將于2024年底到期。考慮到近年來新區機構體制改革及設施建設情況,相關工作要素變化較大,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強運行監督管理,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時啟動對原監管辦法的修訂工作,經充分征求各新城園辦和相關部門意見后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西咸新區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截至目前,新區共建成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12座(不含灃東境內的西安市第六污水處理廠),總處理能力30.3萬噸/天。其中:已投運11座,總規模29.3萬噸/天,目前實際處理生活污水約14萬噸/天;正在調試1座(文教園生態污水處理廠1萬噸/日);正在建設1座(秦漢新城污水處理緊急擴能項目2萬噸/天)。新區建成投運灃西新城污泥處置廠1座,處理規模600噸/天,主要收集西安市部分、高新區、西咸新區污泥,目前日處理污泥約500噸/日左右。
隨著新區污水處理(包括污泥處置)基礎設施的不斷建成投運和水務一體化工作步伐加快,亟須強化監管、規范運行能夠同步跟進,確保監管責任落實,提高運行效率,改善水環境質量。故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對已到期的原《西咸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重新進行補充修編很有必要。
二、主要內容
本次修編后的監管辦法(審議稿)共23條。和2019年原監管辦法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1.在適用范圍方面。進一步明確本辦法主要是針對西咸新區(直管區)規劃范圍內設計規模Q≧2000m3/d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不包括工業污水處理廠。同時新增對污泥處置廠的監管。
2.在職責分工方面。根據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關于印發西咸新區及各新城職能和機構優化調整實施方案》(陜西咸黨發〔2022〕1 號)、新區黨政辦《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社會事務職能事權的通知》(陜西咸黨政辦發〔2023〕51號)文件精神,對新區、新城兩級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廠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職責重新予以明確。
3.在應急管理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新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廠應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4.在污泥處置方面。按照市水務局《西安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管理規定》(市水發〔2023〕491號)對新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作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5.在制定主體方面。根據新區管委會內設機構設置調整意見,明確本辦法由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起草并解釋。
三、辦法條款解讀
第一、二、三條為本辦法制定原則及適用情況。
第四條 明確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廠運營單位選擇方式。
第五條 明確了各新城管委會(園辦)作為屬地的負責主體,規定了兩級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作為本級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職責,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工作職責。
第六條明確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污泥處置)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采取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明確了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原則以及財政補貼機制。
第八條明確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服務費(含污泥處置費)核撥程序。
第九條明確了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程竣工環保驗收及排污許可證辦理相關規定。
第十條規定運營單位應依規運營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規定了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設施設備的巡查維保和人員管理,應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二條規定了運營單位應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做好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規定了運營單位應定期上報設施運行狀況。
第十四條規定了運營單位負責污泥安全處置,建立完善臺賬。
第十五條規定了運營單位必須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環境管理檔案和運行管理臺賬并妥善保管,數據要準確無誤,隨時接受各級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核查。
第十六條規定了當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時,運營單位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規定了運營單位應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持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實施檢修或出現突發事件造成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時的應對方案。
第十八條 明確了對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廠運營單位的監督考核及終止合同條款。
第十九條 明確了各新城管委會(園辦)應制定在運營單位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下能夠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條 明確了監管單位人員有違規行為,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管理辦司法解釋主體。
第二十二條限定了管理辦法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條 明確了辦法實施期間政策調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