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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市場主體快速增長,支持創客空間、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自貿產業平臺企業等創業創新載體發展,規范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
二、相關概念
1.集群注冊:指多個企業以一家平臺企業的住所作為住
所登記,并由該平臺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形成企業集群集聚發展的注冊登記模式。
2.平臺企業:指為多個企業(即集群注冊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
3.集群注冊企業:指將住所設于平臺企業的住所,并由平臺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
4.企業住所:指平臺企業及集群注冊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
三、平臺企業設立條件
1.在新區登記、納稅,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住所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
3.經西咸新區云端自貿產業園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4.承諾按照本辦法規定對集群注冊企業承擔住所服務與管理責任。
四、平臺企業住所的禁止性規定
1.違法建筑;
2.危險建筑;
3.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圍或即將實施拆除的建筑;
4.住宅;
5.新區各級管委會規定不得作為平臺企業住所的場所。
五、集群注冊企業設立條件
1.無需特定經營場所即可開展經營的企業;
2.集群注冊企業申請登記前應與平臺企業簽訂住所托管合同。
六、集群注冊企業設立的禁止性規定
1.企業經營范圍涉及法律法規明確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
2.企業從事生產加工、食品、餐飲、網吧、娛樂場所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
3.其他依法不適合登記的企業。
七、集群注冊企業住所的變更登記
1.集群注冊企業與平臺企業終止住所托管合同;
2.平臺企業住所發生變更,平臺企業應當在住所變更 30 日前,書面通知并協助集群注冊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3.平臺企業終止住所托管業務,平臺企業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前30日前,書面通知集群注冊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八、平臺企業對集群注冊企業的管理
1. 建立集群注冊企業臺賬,內容包括企業名冊和企業 法定代表人、股東的聯系方式。其中,聯系方式至少包含聯 系電話、實際住所、間接聯系方式三種。
2.建立平臺企業與集群注冊企業的聯系記錄簿,其中集群注冊企業存續情況每月核實至少一次,集群注冊企業登記信息核實每季度至少一次。其他聯系內容的次數及要求由平臺企業自定。
3.平臺企業應加強對集群注冊企業的日常管理,及時了解集群注冊企業經營現狀,積極宣傳稅收政策。獲知違規集群注冊企業名單或接到稅務機關通知后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加強管理。
4.對集群注冊企業發票的領用、保管、開具等事項進行監管,合法使用發票。
九、平臺企業的義務
1.配合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集群注冊企業實施的行政執法檢查。
2.督促集群注冊企業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指導集群注冊企業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3.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集群注冊企業的管理,督促和監督集群注冊企業合法經營,發現集群注冊企業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4.配合稅務部門加強對集群注冊企業的管理,向稅務機關提供其與集群注冊企業簽訂的稅收監管協議,承擔日常稅務監管、發票監管、稅收擔保等稅收法律責任。
解讀部門:市場監管局
咨詢電話:3335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