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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背景
水資源是基礎性的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是生態與環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維系生態平衡、環境優美的重要基礎,涉及工業、農業、服務業等各個行業發展。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落實以水定需,嚴格控制水資源開發利用上限,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發揮水資源的剛性約束作用,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優化產業發展布局,推動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特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西咸新區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共二十九條,分別從水資源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水資源管理、水資源節約、水資源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規范明確了新區水資源保護、節約及開發利用的措施。
三、辦法條款解讀
第一、二、三條為本辦法制定依據及適用情況。
第四條明確了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規定了各級都要建立水資源管理的體系并保障財政投入。
第六條規定了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的“四水四定”基本要求。
第七條明確了發揮水資源功能的保障秩序。
第八條規定了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級水資源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職責,同時明確了能源辦范圍內水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明確了新區有關部門水資源管理職責。
第十條規定了各級都要加強水資源節約與保護的宣傳。
第十一條規定了水資源綜合規劃及水中長期規劃的編制及修訂程序。
第十二條明確了新區實施用水總量控制制度落實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三條規定了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優先順序。
第十四條明確了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地下水監測的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規定了水資源開發利用中應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流優先的原則,節流中重點突出工業、農業、生活等節水措施的落實。
第十六條規定水資源利用中地表水、地下水分別應考慮的各項因素。
第十七條規定新區對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同時明確了取水許可制度落實中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十八條規定了新區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條規定了新區取水單位和個人取用水過程中用水計量、統計及配合主管部門的工作內容。
第二十條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的水資源利用工程影響用水戶權益的應予以補救或補償。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用水較大工業項目建設前水資源論證工作落實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各級應建立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同時規定了落實預警機制的具體做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用水戶取水量限制或者調整的五種情形。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解決開發利用水資源糾紛的原則及具體要求。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各級應加強水環境管理,保障人民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六條明確了礦泉水、地熱水取水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明確了違反本辦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明確了管理辦法解釋主體。
第二十九條限定了管理辦法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