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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規范
一、就業困難人員范圍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困難以實現就業的西安市行政區域戶籍且長期(在我市居住滿半年以上)居住在我市的人員,包括:
(一)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登記失業人員,是指在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已經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且按時進行失業登記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員,該類人員在失業期間未在企業(單位)交納社會保險費;
(二)畢業后超過半年未實現首次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是資金五年畢業的國家統招大專以上學歷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半年以上未實現首次就業的人員;
(三)失業的殘疾人,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且持有《殘疾證》的人員;
(四)未就業的城鎮退役軍人和軍烈屬;
(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登記失業人員,是子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的失業人員;
(六)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
(七)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成員,是指勞動年齡內(在校學生、退役軍人、內退人員、辦理退休人員除外)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均進行了失業登記,且無一人有經營性、投資性收入,并不含領取退休金人員的家庭人員;
(八)失去土地的困難農民,是指在申請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時,因為政府規劃進行整體改造或搬遷而失去土地且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未就業的退役軍人和軍烈屬或殘疾的農民;
(九)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就業困難人員。
二、認定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均需持本人身份證件、戶口本、《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辦理申請認定,社區工作人員根據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入戶調查,對其情況進行核實。對個人長期未在戶籍所在地社區居住的,則向本人常住地社區進行申請。
(二)社區將初審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上報至轄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進行復審。
(三)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對復審合格的人員采取適當方式在其申報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沒有異議的人員進行業務辦理,符合條件的應在“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信息系統”中進行登記,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就業援助卡”上標注其就業困難人員類型。
三、所需資料
就業困難人員根據個人實際情況及認定標準,需出具以下材料。
(一)共性資料
1.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含首頁及本人頁)
2.《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3.《西安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
(三)個性資料
1.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登記失業人員,應出具個人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或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明材料;
2.畢業后超過半年未實現首次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應提供本人畢業證復印件;
3.失業的殘疾人,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殘疾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證明;
4.未就業的城鎮退役軍人和軍烈屬,應提供軍人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5.需要撫養未成年人的單親家庭失業人員,應提供《離婚證》或其他證明材料;
6.失去土地的就業困難人員,需提供個人被征地證明材料及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相關材料。
四、認定要求
(一)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1.個人無就業愿望或無就業能力的;(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推薦就業的人員)
2.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3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4.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6.有經營性收入的。(包括房屋出租、門面出租、入股經營、車輛、土地流轉等)
(二)就業困難人員的退出
已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如出現以下情形的,應予以退出:
1.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2.從事個體經營的;
3.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5.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公共就業服務的;(累計拒絕公共職業介紹3次以上)
6.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
五、咨詢電話
029-89500023、029-895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