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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咸新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西咸新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陜西省西咸新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西咸新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

陜西咸應急發〔2020〕20號


各新城應急管理局,有關危險化學品企業:

為扎實深入做好危險化學品企業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按照省、市安委辦《2020年危險化學品安全攻堅行動方案》及新區2020年危險化學品安全攻堅行動相關要求,現將《西咸新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西咸新區應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西咸新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全面整治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整治企業“三違”行為。通過開展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強化特殊作業風險管控意識,規范特殊作業管理,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管理,杜絕“三違”問題,有效預防事故。

二、整治范圍

1. 所有涉及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和斷路作業等八大特殊作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重點治理特殊作業管理目標不清、審批不嚴不細、安全防護和檢測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和針對性不強等。

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正常生產運行、檢維修作業等操作過程中,“三違”行為整治(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三、工作安排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主要采取企業自查自改,各新城應急管理局督促指導、執法檢查,新區應急管理局督查的方式,以企業為主開展專項整治。

(一)企業自查自改(5月—8月)。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牽頭成立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對照《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規范(GB30871-2014)》,參考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重點內容,制定專項整治方案,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企業開展特殊作業和反“三違”自查自改,要列出存在問題清單,建立隱患整改臺賬,對查出的問題梳理分類,逐一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情況報告留存備查。企業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要立即整改,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按照資金、責任、時限、措施、預案“五落實”要求限期整改,檢查結束后編制自查自改報告。

企業專項整治方案和自查自改報告,都要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分別于5月31日和8月31日前,上報各新城應急管理部門,各新城審核后報新區應急管理局備查。

(二)新城督促指導、執法檢查(5月—8月)。在企業開展特殊作業自查自改過程中,各新城一是要結合各類安全生產大檢查、執法檢查、攻堅行動等活動,督促企業扎實開展特殊作業環節專項整治。二是要深入分析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項,分類加強對企業指導服務。三是要組織執法檢查隊伍,吸收安全專家參加,采取“四不兩直”暗訪抽查與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專項整治期間,要堅持區別對待原則,對企業自查發現問題隱患且自行整改的,無論是否整改完成,都不予處罰;對未認真開展自查自改,執法檢查過程中新發現的問題隱患,依法依規嚴格進行處罰。

(三)新區督查(9月)。開展特殊作業和反“三違”專項整治期間,新區應急管理局將結合2020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和2020年危險化學品安全攻堅行動等工作安排,不定期對各新城和相關企業開展特殊作業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明查暗訪、突擊檢查,對自查自改不認真、執法檢查不嚴格的,視情采取通報、警示等措施。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專家進行分析研究,指導新區特殊作業專項整治工作深入推進,確保專項整治取得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督促企業全面開展專項整治。本次專項整治以企業為主,各新城要加強對重點監管企業開展專項整治的督促指導和執法檢查,確保企業扎扎實實開展專項整治,取得整治效果。各相關企業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管理,落實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杜絕“三違”問題,有效預防事故。企業要“突出重點、標本兼治、注重長效”,對特殊作業和“三違”問題進行徹底整治。

(二)結合實際,明確整治內容和清單。各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和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和反“三違”整治重點(見附件1、2),系統梳理分析特殊作業過程存在的安全風險、薄弱環節和可能發生的“三違行為”,建立健全本企業特殊作業和“三違”行為清單。并根據崗位安全職責,將清單逐級、逐項分解到企業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和各部門、車間、班組和每個崗位。確保每個崗位員工熟知本崗位涉及的安全風險和整治要點。通過本次專項整治,要從根本上規范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堵住“三違”產生的漏洞和短板,從源頭上防范和消除“三違”行為。各企業要把加強特殊作業管理和反“三違”納入常態化安全管理。

(三)突出重點,加強督促指導和檢查力度。各新城要強化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的督促指導和檢查,將特殊作業和反“三違”檢查作為今年安全檢查的必查內容,開展有針對性的明查暗訪,將違規特殊作業和“三違”作為“打非治違”的重點,嚴厲打擊特殊作業環節中的違規現象。對近三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必須作為專項整治的重點對象,確保專項整治有效開展。

各新城要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特別是對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的整改實施跟蹤督辦、閉環管理,推動問題隱患整改落實。整治工作結束后,各新城于9月1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送新區應急管理局。

請各新城迅速將專項整治方案傳達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并動員企業按照要求開展專項整治。

附件:1. 特殊作業重點整治內容

2.反“三違”重點整治內容

附件1

特殊作業重點整治內容

1.未按規定辦理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許可證。

2.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前未開展風險識別。

3.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有缺漏項,超過規定有效期,簽批人不符合要求,簽批時間未填寫到分鐘,提前審批作業許可證。

4.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部位與生產系統采用關閉閥門實施隔離、隔絕,未采取加裝盲板或斷開一段管道的隔離措施。

5.未進行動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結果不合格進行作業。

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未分析可燃氣體濃度、氧含量、有毒氣體濃度。

7.動火和進入受限空間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后未重新進行安全分析。

8.采樣分析部位與動火作業部位不一致,采樣檢測點沒有代表性。

9.受限空間未設置安全警示或采取硬隔離措施。

10.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未按規定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

11.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未確認落實或安全措施由同一人確認簽字。

12.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現場未設專人監護。

13.一級、特級動火作業未做到“一票一錄像”。

14.動火人未持有效特種作業資格證。

15.降級辦理或簽批動火安全作業證。

16.動火作業未做到“一點(處)一證一人”,未經許可,擅自變更作業范圍。

17.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未進行完工驗收簽字。

18.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安全作業證上填寫的作業人員與現場實際作業人員不一致。

19.氧氣、乙炔氣瓶無防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乙炔氣瓶未安裝回火器。氧氣、乙炔氣管道老化、皸裂。

20.受限空間照明電壓大于36 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大于12 V。

21.在受限空間內進行清掃和檢修時,沒有緊急逃生設施或措施。

22.釜內檢修時,沒有切斷電源并拴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23.高處作業未系安全帶,安全帶未做到“高掛低用”。

24.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腳手板未綁扎牢固。

25.高處作業拋擲材料、工具及其他雜物。

26.擅自拆改腳手架、鋼格板、護欄、蓋板、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27.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器裝置的電氣設備、電動工具。

28.火災爆炸危險場所未使用相應防爆等級的電源及電氣元件。

29.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和專用防護器具進行電氣操作和作業。

30.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沒有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沒有防雨措施,盤、箱、門不能牢靠關閉或未上鎖。

31.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未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32.起重機械吊鉤缺少防鋼絲繩脫落裝置。

33.起重吊裝作業存在違反“十不吊”的行為。

34.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

35.吊裝現場未設置安全警戒標志或拉設警戒繩,沒有專人監護。

36.施工、檢修工機具存在缺陷或隱患,未粘貼檢查合格證。

附件2

反“三違”重點整治內容

一、違章指揮

1.指揮員工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冒險作業。

2.未履行變更程序,指揮員工擅自變更工藝和操作程序。

3.指揮員工違反操作、檢修規程進行操作。

4.無安全操作規程和措施、或者規程和措施未落實而安排人員作業。

5.在未辦理特殊作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指揮員工開始作業。

6.未到現場確認或未落實安全措施就批準作業許可證。

7.強令使用超期未檢的安全附件。

8.指揮員工違規進行運行設備、帶壓管線的維修保養。

9.指派未經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上崗作業或無證操作。

10.指派無特種操作證的員工到特種作業崗位。

11.安排無資質人員進行動火、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監護,或作業前環境監測不合格、不具備條件,盲目指揮人員作業。

12.職業禁忌癥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3.未對新員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就安排其工作。

14.發現員工違規作業時不及時制止、糾正。

15.制定檢修計劃時,未組織制定檢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16.布置工作時,未進行安全措施交底。

17.未組織開車前安全檢查就安排開車。

18.指揮帶病裝置、設備的運行運轉。

19.不按規定審查、批準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

20.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僥幸心理、放任自流。

二、違規作業

1.未經許可進行動火、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射線探傷等特殊作業。

2.未經許可進行非常規作業。

3.未進行動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結果不合格進行作業。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未分析可燃氣體濃度、氧含量、有毒氣體濃度,或未按照先通風后檢測順序進行受限空間作業,或分析結果不合格仍進行作業。

5.作業監護人離開監護現場、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或參與作業。

6.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危害告知即開始作業。

7.作業過程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8.使用沒有合格標簽的移動梯子、電動工具,或未按照要求

執行一人作業、一人扶梯進行作業。

9.使用沒有驗收合格牌的腳手架。

10.拆卸可能含有物料的管線設備時沒有使用防護面屏。

11.在吊物、吊件下行走或逗留。

12.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從事特種作業。

13.作業證上選擇的措施在現場沒有落實。

14.擅自拆除安全設施或造成安全設施失效。

15.未經許可擅自修改DCS系統、安全儀表系統中相關工藝指標、報警和聯鎖參數。

16.未按操作規程、標準操作程序(SOP)作業。

17.違反上鎖、掛簽、測試程序,未對危險能量進行隔離。

18.未經許可,擅自變更作業范圍。

19.未經確認關閉或消除報警功能。

20.攜帶非防爆手機進入易燃易爆區域。

21.危險作業未設置警戒區域或未經許可進入警戒區域。

22.未按規定對應急物資進行檢查或測試。

23.使用壓縮空氣進行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壓料操作。

24.離心機分離可燃有機溶劑時,未采取氮氣保護措施。

25.現場盲板未編號和掛牌。

26.取樣完畢未及時關閉取樣閥。

27.危險化學品裝卸、罐區脫水(切水、切堿等)時操作人

員離開現場。

28.不按規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

29.在易燃易爆區域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及地面等。

30.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通訊、照明器材、非防爆工具等。

31.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災聲光報警系統。

32.未經授權取消或繞過安全聯鎖。

33.轉動設備未停機、帶電設備未停電進行檢維修。

34.常壓貯槽帶壓使用;帶壓開啟反應釜、容器蓋子。

35.擅自關閉或調整視頻監控設施或關閉各類報警聲音。

36.車輛進入生產區域未安裝阻火器或車輛進入生產區域超速行駛。

37.在有毒、粉塵等生產作業場所進餐、飲水。

38.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志。

39.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三、違反勞動紀律

1.上班遲到、早退,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

2.串崗、脫崗、睡崗,在崗期間從事與崗位工作無關的事。

3.未經批準私自頂崗、換崗。

4.外來人員代替本崗位人員操作。

5.酒后上崗、班中飲酒。

6.攜帶手機、煙火等進入控制室等明令禁止區域,在禁煙區域吸煙。

7.各級負責人長期脫崗不履職或不按規定帶班、值班。

8.未經授權,代替他人簽字或操作,填寫虛假工作記錄。

9.未按規定要求填寫操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交接班人員未簽名。

10.對出現的工藝報警未及時處置和記錄。

11.未按要求參加安全培訓、班組安全活動。

12.未按規定要求組織或參加安全檢查。

13.未按照規定時間、路線巡回檢查,未及時報告和處理發現的隱患和問題。

14.未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安全帽進入生產、施工現場。

15.工作區域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