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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咸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轉發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西安市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陜西咸安監發〔2019〕3號
局機關、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支隊,各新城安監局:
現將《西安市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轉發你們,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西咸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西安市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市發〔2017〕15號)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防范體系,防止本市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安監執法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干部管理和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執法公正,支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做有礙執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領導干部,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法律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為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創造公正、合法的環境。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和人員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執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保留相關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六條執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報告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報告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和人員應當進行記錄和報告:
(一)違規指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二)以各種方式妨礙、阻撓、干擾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正常執法;
(三)默許或者授意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干擾執法;
(四)通過非正當途徑和方式直接或間接為違法行為人開脫、減輕責任或提出其他不正當處理行為和要求;
(五)包庇、袒護和放縱違法行為;
(六)違反規定泄露執法信息或者為當事人打探違法案件處理進展情況;
(七)阻撓、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
(八)以其他方式違反規定干擾執法行為的情形。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遇到應當報告的情形時,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紀委報告。必要時,可同時向駐局紀檢組或上一級紀委、監察委報告。
本單位紀委應當認真核實報告情況,定期對非法干預執法活動情況的領導干部進行匯總分析,對屬于本單位的領導干部,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和通報;對非本單位的領導干部,應向其所在黨委或黨組織通報情況,同時抄送同級紀委、監察委。
第九條領導干部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執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執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含)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非法干預執法活動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