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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意見
陜西咸市監發﹝2021﹞70號
為逐步建立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加快推行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助力西咸新區優化提升營商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新發展理念,創新監管體制機制,充分發揮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違法行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違法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三張清單”)的監管效能,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各類市場主體健康規范發展,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形成公平開放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助力西咸新區經濟社會高速度高質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實施分類監管。準確把握法規政策規定,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特點,對違法行為施以準確合理的行政處罰。對故意違法、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非主觀故意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幫助、指導市場主體規范提升。
——堅持過罰相當。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處罰款的,不予處罰。對依法并處罰款的,依照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三張清單”合理壓縮自由裁量空間,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學地將處罰幅度分層分階并予以明確,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原則上按照各層階的底限處罰。
——納入信用監管。市場主體承諾改正但未在限期內改正到位,或改正后再犯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結合其違法的其他方面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同時,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將其違法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陜西)予以公示。
二、劃定監管基準
(三)制定“三張清單”
1.“三張清單”制定的依據
《不予處罰清單》制定的依據: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不予處罰。《不予處罰清單(第一版)》共涉及市場監管8個方面37項。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制定的依據: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行政相對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有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第一版)》共涉及市場監管4個方面14項。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制定的依據: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或者是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以及具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第一版)》共涉及市場監管7個方面40項。
2.相關概念的準確把握
不予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從輕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四)明確適用范圍
除涉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等領域外的市場主體,特別是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領域,按照鼓勵創新則,在堅守質量和安全底線的基礎上,留足發展空間,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在市場監管職責范圍內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廣告監管、市場規范、電子商務監管、質量監管、計量監管、標準化監管、認證認可監管、知識產權監管等事項中普遍適用。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嚴格監管;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等違法行為,堅決依法予以查處;對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以及故意違法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依法處理。此外,利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實施的違法行為,不適用“三張清單”的規定。
(五)“三張清單”適用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三張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說理的內容,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2.“三張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不得給予處罰。
3.當事人有“三張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情節的,不適用不予處罰。
4.當事人有“三張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后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處罰。
5.《不予處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責令改正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于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改正后當事人未及時改正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6.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案件,案卷材料中應有從輕或減輕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要寫明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與依據,切實做到處罰法定、過罰相當。
三、健全工作機制
(六)實行清單動態管理
“三張清單”(第一版)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實行清單化管理、動態化調整,區局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及時調整清單中的事項,適時根據制定依據變動情況發布新的修訂版本。
(七)落實執法過程全記錄
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適用條件初核、整改幫扶等工作,要詳細記錄在案,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有條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記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確保有據可查。對于通過實名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或上級交辦方式獲得的案件線索,應及時將適用“三張清單”的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案件線索來源方。
四、強化組織保障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深刻認識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意義,建立監管工作領導機制,加強統籌協調,關注市場主體需求,不斷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方式,充分發揮市場監管職能,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努力提升社會共治水平,確保包容審慎監管取得實效。
(九)營造輿論氛圍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宣傳工作機制,加強對包容審慎監管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傳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十)強化能力建設
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制度,扎實提升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加快建設高素質、職業化、專業化的市場監管執法隊伍。推進人財物等監管資源向基層下沉,保障基層經費和裝備投入。推進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提高現代科技手段在執法辦案中的應用水平。
五、附則
(十一)本意見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定為準。“三張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規章,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判定處罰裁量情形。
本意見由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一版)
一、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方面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 業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承 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但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未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原登記機關 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未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組未按規定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 四款,公司未按規定將其設立分公司情況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 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 四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個體工商戶 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 所醒目位置,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 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未依法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 一款,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公司營業執照,違法行為 輕微,及時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十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 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違法 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時改正,并屬于首次違法行為的。
二、廣告監管方面
(十三)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廣告用語用字未按規定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四)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五)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廣告用語用字使用錯別字,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或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或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以及其他不規范使用的語言文字,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六)違反《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中成語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七)違反《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廣告發布登記事項發生變化,廣告發布單位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電子商務監管方面
(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進入平臺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并建立更新檔案,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有關信息,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四、質量監管方面
(二十二)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二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辦理的;
(二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五、計量監管方面
(二十六)違反《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未標注凈含量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七)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二十八)違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六、標準化監管方面
(二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未依照規定公開其執行標準的;
(三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制定標準不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社會團體、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對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進行編號,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七、認證認可監管方面
(三十三)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十四)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十五)違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八、知識產權監管方面
(三十六)違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情節輕微,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三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符合第六十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規定,經責令停止銷售后停止銷售的。
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違法行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第一版)
一、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方面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虛假出資騙取登記時間未滿一個月,且未造成任何社會 危害后果并能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抽逃出資時間未滿一個月,未造成任何社會危害后果并能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 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能及時改正其違法行為,未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隱匿或者分配公司財產在 50萬元以下,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情節輕微,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者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注冊資本金額在注冊資本的 1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注冊資本金額在注冊資本 5%以下,且主動改正的;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過失提交涉及股權轉讓等一般虛假證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記,登記時間未滿一個月,能主動糾正違法行 為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
(六)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行為,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依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時間在30 日以內,債權人損失較小,能及時彌補 損失的;
(七)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違法情節輕微并立即改正,無違法所得的;
(八)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沒有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或者對被侵權人造 成損失在 3 萬元以下并立即改正的;
(九)符合《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隱瞞真實情況,采用欺騙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未滿一個月,能夠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
二、市場規范方面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違法行為輕微,并無違法所得,也無其他危害后果的;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危害后果較小的。
三、計量監管方面
(十二)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銷售者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或尚未產生危害后果的。
四、知識產權監管方面
(十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十四)符合《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未按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并及時糾正的。
西咸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違法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清單(第一版)
一、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方面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占應出資數額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虛假出資數額占應出資額的10%以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占應出資數額的2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抽逃出資數額占應出資額的10%以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但能證明無違法故意,違法情節輕微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違法情節輕微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違法情節輕微的;
(六)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違法情節輕微的。
二、廣告監管方面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所述事項與實際情況相符;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或者形象的內容與所推銷商品或服務無直接聯系;3.不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或者形象;
(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且客觀上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微,對同行業商品或服務的貶低危害較小,廣告發布前后相同時段內商品銷售額或服務營業額未明顯增加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使用引證內容未標明出處,但引證內容具備合法、有效證明,且真實、準確、完整,未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號和專利種類均未標明,但當事人具備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明的。
三、市場規范監管方面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個體經營者及中小微企業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但違法所得數額較小且主動消除違法后果的;
(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并大幅度提高價格,但有初次違法或經營者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極小、主動消除后果等從輕情節的;
(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為去庫存、降損耗開展促銷活動中使用虛假的價格手段誤導消費者,但未達成交易,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銷售與他人裝潢近似的標識的商品,但無主觀故意、能提供商品來源和進貨票據的;
(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條規定,委托人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未競得拍賣標的也未造成其他競買人等損害或有其他從輕處罰情形的;
(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違法情節輕微的;
(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違法行為較輕且未損害委托人或競買人利益,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質量監管方面
(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十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二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違法情節輕微,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的;
(二十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未經許可擅自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初次違法生產、且產品尚未出售的;
(二十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初次違法銷售或過失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且違法情節輕微的;
(二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初次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違法情節輕微的;
(二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偽造、變造許可證證書及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屬初次違法,且產品尚未銷售的;
(二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屬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或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二十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未能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初次違法或過失違法,違法情節輕微的;
(二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內的產品,且主動將被動用、調換、轉移的物品追回恢復原狀的。
五、計量監管方面
(二十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或者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的;
(三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使用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或者初次違法的;
(三十一)違反《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拒不提供賬目使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經營規模較小且涉及金額小或者違法經營時間較短的;
(三十二)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公平稱,屬首次被處罰的;
(三十三)違反《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首次違法,未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十四)違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標注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或者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或者初次違法且違法情節輕微的。
六、認證認可監管方面
(三十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機構聘用未經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人數為1人的,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3.屬首次違法,檢查后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4.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較少的;
(三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認證機構未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2.屬首次違法,檢查后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的。
七、知識產權監管方面
(三十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二)項規定的情形,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違法行為輕微,經調解與權利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及時履行的;
(三十八)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查處前主動采取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十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用于商業活動,違法行為輕微,能主動改正的;
(四十)違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不按要求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動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