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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 |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法定辦結時限 | 3個工作日 | 承諾辦結時限 | 3個工作日 |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服務對象 | 自然人 | 權限劃分 | 街鎮受理 | ||
法律依據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四)個體工商戶;(五)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三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
受理條件 |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條: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 ||||||
申請材料 | 材料名稱 | 原件份數 | 復印件份數 | 材料來源 | |||
身份證 | 1 | 1 | 申請人自備 | ||||
《個體工商戶登記(備案)申請書》 | 1 | 1 | 申請人自備 | ||||
變更經營場所的(需提供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1 | 1 | 申請人自備 | ||||
申請變更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 1 | 1 | 申請人自備 | ||||
清稅證明(變更法人需提供) | 1 | 1 | 申請人自備 | ||||
變更經營者承諾書(變更法人需提供) | 1 | 1 | 申請人自備 | ||||
營業執照正副本 | 1 | 1 | 申請人自備 | ||||
辦理程序 | 環節 | 具體內容 | |||||
受理 | 申請人到鎮(街)便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當場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
審查 | 鎮街對服務對象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核,提出準予許可(批準)或不予許可(批準)意見。 | ||||||
決定 | 按內部審批權限,作出準予辦理(批準)或不予辦理(批準)決定。 | ||||||
辦結 | 根據服務對象需求完成辦理。不予辦理(批準)的,出具《不予許可(批準)通知書》,說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 ||||||
是否收費 | 否 | 收費標準 | 無 | ||||
是否屬于最多跑一次事項 | 是 | 是否需要中介機構輔助審批 | 否 | ||||
結果名稱 | 個體戶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