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次數:次
(一)加強黨的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推進街道、社區(村)黨建與單位黨建、行業黨建、區域化黨建互聯互動,統籌抓好轄區新領域新業態新群體黨建工作;強化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加強基層宣傳、意識形態、統戰、民族宗教和人大、政協等工作。
(二)統籌區域發展。統籌落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對轄區發展的重大決策,配合新城(園辦)做好轄區開發建設工作,貫徹轄區建設規劃,推動轄區高質量發展;配合做好城市更新,加快推進轄區老舊小區、城中村(棚戶區)、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和斷頭路打通、架空線落地等工作,開展人居環境整治,不斷完善城市配套設施;統籌做好服務駐地企業和項目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監督指導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工作;負責經濟發展服務工作。
(三)組織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服務,負責開展人社、醫保、民政、教育、文化旅游、體育、衛生健康等領域公共服務,參與轄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依據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推進配套服務設施的落地落實。
(四)實施綜合管理。對轄區城鄉管理、社會管理等地區性、綜合性工作,承擔組織領導、推進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職能;依法對轄區內物業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對轄區小區開展綜合管理。
(五)組織綜合執法。強化基層治理,統籌協調轄區各類執法力量,構建綜合執法平臺,推進街道綜合執法,加強監督考核,強化執法隊伍管理。
(六)動員社會參與。組織動員指導轄區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社區(村)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引導轄區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整合區域內各種社會力量為街道、社區(村)發展服務;承擔人民武裝有關工作。
(七)領導基層自治。加強黨對社區(村)自治組織的領導,發揮社區(村)黨組織在居(村)委會、業委會等自治組織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完善“黨建+社會治理”模式,做好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工作,發揮居(村)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制度。
(八)維護安全穩定。負責轄區平安建設、綜合治理、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有關工作,處理群眾來信來訪,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防范化解各類風險。
(九)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