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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對象:
符合國務院規定標準的殘疾人
二、辦理條件:
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條件之一:
(一)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二)聽力殘疾:(雙耳)聽力下降,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先天聾啞人需聾啞學校或社區開具相關證明。
(三)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需帶連續三年以上門診病歷或一年以上住院病歷
(五)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需帶一年以上病歷。
(六)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腦梗腦出血導致肢體殘疾需帶一年以上住院病歷。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四、所需材料:
| 序號 | 材料名稱 | 份數 | 材料形式 | 備注 |
1 | 身份證 | 1 | 復印件 | 本人及監護人 |
2 | 戶口本 | 1 | 復印件 | 本人及監護人 |
3 | 白底兩寸照片 | 2 | 原件及電子版 | 符合三代證規格的電子照片(電子版照片格式:png或jpg格式,大小10KB-300KB,高寬比1.2-1.4,寬358像素×高441像素) |
4 | 醫院相關證明(如有住院,提供住院病案首頁) | 1 | 復印件 | 精神及智力方面的殘疾人需提供一年以上病例 |
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表1)》 | 1 | 原件 | 街辦領取,現場填寫 |
6 | 殘疾評定公示單 | 1 | 原件 | 由社區開具并公示 |
7 | 有效居住證(經常居住地) | 1 | 原件 | 注:僅“跨省通辦”申請人須提供 |
注:1、申請人因病、因傷在治療、康復期間原則上不做評定
2、未成年人、及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殘疾人必須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一份。
五、辦理流程:
1、申請人或監護人到經辦窗口提交所需資料
2、現場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表1)》
3、攜《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表1)》前去指定醫院做相關殘疾鑒定(鑒定費用自理)
4、鑒定成功后到社區開具公示單并公示,在表1上蓋章并交回窗口。
5、西咸后臺審批、制證。
6、經辦窗口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注:“跨省通辦”申請人由戶籍地郵寄至指定地點)
六、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9:00-12:00 13:30-17:30
七、聯系電話
029-3803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