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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依據國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級政府的決定,制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方案和方法。
二、參與轄區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組織轄區單位、居民和志愿者隊伍為區域發展服務。
三、組織開展公共服務,落實就業創業、醫療保障、社會救助、基礎教育、住房保障、衛生健康、便民服務等政策,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和退役軍人等群體合法權益。
四、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科普活動,開展法治宣傳和社會公德教育,推動轄區公益事業發展。
五、負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的管理工作,推進"河湖長”制、"路長”制和垃圾分類處置等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環境秩序綜合治理工作。
六、推進居民自治,及時處理并向上級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七、組織開展轄區綜合治理、平安建設、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工作。協助做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流動人口等管理工作,承擔轄區邪教防范處理和應急、防汛、抗災減災、人民防空等工作。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