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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新區管委會的決定、命令,依法做好基層公共事務管理工作。
二、統籌推動轄區區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和城市更新等工作,協助做好產業發展和經濟統計、社會普查調查等經濟發展服務工作。
三、參與轄區建設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組織轄區單位、居民和志愿者隊伍為轄區發展服務。
四、組織開展公共服務,落實就業創業、醫療保障、社會救助、基礎教育、住房保障、衛生健康、便民服務等政策,維護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等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科普活動,開展法治宣傳和社會公德教育,推動轄區公益事業發展。
六、負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的管理工作,推進“河湖長”、“路長”制和垃圾分類處置等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環境秩序綜合治理工作,推進城市精細化管理。
七、組織開展轄區綜合治理、平安建設、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工作。協助做好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承擔轄區邪教防范處理和應急、防汛、抗災減災、人民防空等工作。
八、承辦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