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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決議、決定,制定本轄區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做好落實。
2.負責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政策服務和營造發展環境;加強財政資金及專項資金監督和管理;負責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政策;做好統計相關工作。
3.負責擬訂全鎮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技、老齡、民族宗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扶困助殘、社會福利、社會救濟、計劃生育和推行殯葬改革等社會事業建設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軍(警)民共建活動;負責征兵、預備役和擁軍優屬等工作。
4.負責轄區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物價、工商、質量技術、食品藥品、文化體育、旅游和勞動保障等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牽頭組織實施綜合執法工作;負責防火、防汛、防震、防疫、搶險、救災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工作。
5.完善充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鞏固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加強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協調農業生產和效益農業發展。
6.負責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司法調解、信訪調處、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7.編制鎮級財政計劃,做好經費的劃撥和核算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工作。
8.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土地整理、國土管理、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搬遷等相關工作;負責“三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置小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9.承辦上級黨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