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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區、各新城及其派出機構和鎮人民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情節較重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及時間和內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辦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條例、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及時,內容不準確的;
(四)依法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公開的;
(五)違法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復期限內不予答復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越權發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九)違反條例、規定收取政府信息公開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責任的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