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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對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西安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六個章節,四十九個條款,主要包括:
第一部分為總則,規定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及范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原則、制定機構及規范性文件管理部門的職責等。
第二部分規定了規范性文件制定環節的相關流程及要求,明確了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須經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意見、專家論證、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要求。
第三部分規定了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制度,明確了各部門在提交相關會議審定前,必須經新區(新城)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不得上會研究,對各部門報送審查的材料、流程及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做了具體、詳細的規定。
第四部分規定了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制度,明確了新區新城兩級備案制度,各新城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新區管委會備案,新區新城各部門制定的文件報本級管委會備案。
第五部分規定了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開展定期清理工作,分為“新頒評估”、“中期評估”、“屆滿評估”三個階段,對清理工作做了具體的規定。
第六部分是附則,規定了本辦法的有效期。
解讀部門:政法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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