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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新城管委會,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園辦,各駐區單位:
《西咸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西咸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法制統一,加強對西咸新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保證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陜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西安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陜西省西咸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各新城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職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在西咸新區轄區范圍內,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行政管理事項的文件。
西咸新區管委會內設職能部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為“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知”等。涉及實體內容的一般用“規定”、“辦法”“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上位法規定;
(二)切實維護和保障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進行,權責統一;
(四)遵循“必要、實用、精簡”的原則,科學、民主、公平、公開、簡化行政管理手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五)突出新區特色,緊密結合工作實際;
(六)有件必備、有錯必糾。
第五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為完成某項專門任務而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六條嚴格規范性文件的制發程序,以新區(新城)管委會名義或新區(新城)管委會辦公室名義、新區(新城)各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均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備案;以部門名義制發、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產生訴訟行為給新區造成敗訴等不利后果或其他不良影響的,由制發部門向管委會作出書面說明,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嚴格控制規范性文件發文數量,制定部門要準確把握規范性文件的定義,準確界定制定的行政文件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或含有規范性文件性質的內容;在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并的盡量歸并,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確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要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原則,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文字精練、準確無誤。
第八條西咸新區管委會及各新城管委會司法行政工作部門(以下簡稱“司法行政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導、監督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并提請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承辦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報送等工作;
(四)組織協調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
(五)管委會規定的與管理規范性文件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按照“誰提出,誰起草”,確定起草部門。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由管委會領導或主任辦公會指定部門負責起草。
第十條對專業性較強、對公眾切身利益影響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起草。
第十一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范的內容以及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十二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廣泛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提高公眾參與程度。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其他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
第十四條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規范性文件起草時必須按第十二條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組織專家研討論證。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管委會作出的涉及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章 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起草材料應當報送同級司法行政機構審查。未經司法行政機構審查同意的規范性文件,管委會領導不予簽發,不能提交相關會議審定,不得對外發布。
第十六條報送司法行政機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起草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包括:
1.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簡要過程等;
2.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依據;
3.新區現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內容及處理方法;
4.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及采納情況說明;
5.其他有關材料。
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說明材料,應包括有關調研報告及參考資料的說明,以及風險評估(法律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技術風險評估等)內容。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和制定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應作為公函附件報送。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用語應當準確、規范、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必要時,應當闡釋術語的特定含義。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實施間隔期及有效日期。規范性文件自公布到實施間隔期一般不少于30日,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十九條司法行政機構可會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對報送的規范性文件起草材料進行法律審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二)是否與正在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制定的現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三)是否正確處理了有關部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四)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五)是否符合規范性文件的技術要求;
(六)是否規定了規范性文件的實施間隔期及有效期;
(七)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機構應當在收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部門。
送審的規范性文件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司法行政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應當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
第二十一條司法行政機構對送審的規范性文件,在規范性文件送審表上作出“同意”或“退回”等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司法行政機構可以將規范性文件退回起草部門:
(一)對規范性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政策將要做出重大調整或者規范的;
(二)有關部門對文件擬定內容存在重大分歧,起草部門未與其他部門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三)經風險評估,社會公眾意見較大,風險等級較高,規范性文件制定后難以實施的;
(四)規范性文件照搬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較多,沒有規定符合新區實際情況制度和措施的;
(五)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送審稿存在明顯的內在矛盾、漏洞和其他重大缺陷的;
(六)存在其他制作技術性問題的。
第二十三條對于退回起草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司法行政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退回理由。送審部門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進行實質性修改后,重新報送審查;重新報送審查的,審核期限重新計算。沒有進行實質性修改,或者無法修改的,起草部門不得再報送。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就送審稿規定的重大復雜問題,獨立或聯合起草部門,召集有關方面代表和專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研究論證或者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重要措施、管理體制、職責分工等重大問題有不同意見,且分歧巨大的,起草部門應主動協調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經協調后未能取得一致的,起草部門應報請司法行政機構,由司法行政機構協調解決,達成一致意見;經司法行政機構協調后仍未能取得一致的,應報請管委會有關領導組織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經管委會領導協調后仍未取得一致的,司法行政機構應提出解決分歧意見的方案,報主任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機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同意”的,以新區或新城兩級管委會、管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布的,由起草部門按規定程序報送同級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批準,會議批準后予以發布;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起草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制發要求、程序等環節,推動規范性文件管理規范化。
第二十七條 經管委會審議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由管委會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對外發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起草部門應在規范性文件印發后5個工作日內在管委會官方網站上對外公布。
第四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
第二十九條 制定部門應當自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制定部門為多個部門的,由起草部門報送備案。各新城管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各新城管委會或管委會辦公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報送西咸新區管委會備案;西咸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及各新城管委會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管委會備案。
第三十條 制定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處理規范性文件備案事務,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程序和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1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電子文本1份;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1份;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制定部門的法制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備案材料齊全的,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應當依法依規予以備案審查。報送備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補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第三十二條 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認為必要的,可與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聯合審查,共同提出備案審查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查規范性文件時,需要制定部門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報送材料或者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或者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三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自收到備案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司法行政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應當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
第三十五條 備案審查過程中發現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應當向制定部門提出修改或者撤銷的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處理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改正,并將處理情況報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必要時,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也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相抵觸的,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向制定機關提出撤銷建議,制定機關經過審查后應當直接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制定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規范性文件確有違法或不當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轉送制定部門核實處理,制定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管委會司法行政機構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西咸新區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各新城管委會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新區司法局報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規范性文件實施動態化管理,做到日常檢查與定期清理相結合。定期清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機構督促協調,按照“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由起草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清理意見。清理意見包括:“保留”、“重新修訂”、“重新公布”和“廢止”等。
第四十條規范性文件清理評估分“新頒評估”、“中期評估”和“屆滿評估”三種。
(一)規范性文件發布一年后,進行“新頒評估”。由起草部門負責,結合日常工作,征集實施部門對其實施情況的評估意見,匯總實施意見,提出評估建議,制定評估報告,于1個月內,報送司法行政機構。
(二)規范性文件發布滿兩年的,開展“中期評估”。由起草部門負責,結合規范性文件定期全面檢查工作,制定評估報告,于2個月內,報送司法行政機構。
(三)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由起草部門負責,進行“屆滿評估”,制定評估報告,于2個月內,報送司法行政機構。
第四十一條規范性文件評估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條文法律依據評估;
(二)條文完備性評估;
(三)條文適用性評估;
(四)條文有效性評估;
(五)相關建議等。
第四十二條 起草部門可以自行評估,也可委托專家或其他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適應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可以繼續適用的,予以保留。有效期屆滿的,可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規范性文件視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范性文件制發的規定程序執行。
第四十四條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或者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者部分內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等的,應當予以重新修訂。
重新修訂的規范性文件視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范性文件制發的規定程序執行。
第四十五條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或者國家和省市政策規定相抵觸,或者依據的上位法依據已廢止,或者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等的,應當予以廢止。
規范性文件廢止,由起草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提出意見,報請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議決定。由管委會發布行政公文予以廢止。行政公文公布5日內,由司法行政機構負責備案。
第四十六條以省市名義印發的新區規范性文件,需要“重新修訂”、“重新公布”和“廢止”的,由起草部門報請管委會主任辦公會審議決定,管委會辦公室根據會議決定,以管委會名義向省市政府提出相關申請。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制發規范性文件,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司法行政機構可提請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以西咸新區管委會名義對外公開發布的非規范性文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