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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區綜合服務用房
社區綜合服務用房簡稱社區用房,是指社區開展黨建、民主自治和服務管理的辦公用房及用于開展社區養老、社區活動、殘疾人康復等便民公益性服務的場所,社區用房原則上應包括社區服務站、文化活動站(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及學前兒童日間照料中心(托兒所)等。
二、哪些項目需配建社區用房
凡在西咸新區轄區內從事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建設社區用房。
三、社區用房的配建要求
(一)面積標準
根據住宅項目不同建筑規模,新區社區用房配建標準劃為五檔:
新建住宅項目,住宅項目地上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配建社區用房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項目,住宅項目地上建筑面積為3(含)-10萬平方米,配建社區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8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項目,住宅項目地上建筑面積為10(含)-18萬平方米,配建社區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7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項目,住宅項目地上建筑面積為18(含)-28萬平方米,配建社區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2500平方米;
新建住宅項目,住宅項目地上建筑面積大于等于28萬平方米,配建社區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4800平方米。
(二)配建設置
1.配建地址。社區用房建設地址應位于方便群眾日常使用的位置,新建住宅項目社區用房應相對集中設置,位于裙樓或臨路獨立建筑等獨立區域,內部空間需滿足功能要求,不得設置于住宅單元內部。
2.配建位置。社區用房應于建筑物首層開始設置(原則上首層設置的面積應與二層及以上樓層設置面積占比相當),并設置獨立出入口和獨立使用通道,原則上設置于建筑物1-3層,如有3層及以上的應設置電梯。
3.日照要求。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應滿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時的要求,學前兒童日間照料中心應滿足生活用房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時的要求。
(三)建設時限
分期建設的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要按項目總建筑規模應設置的社區用房面積,將社區用房安排設計在第一期工程中配套建設,與第一期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四)審核驗收
1.納入總圖審查。新城規劃部門(能源金貿區范圍由新區規劃部門負責,其他范圍由各新城規劃部門負責)在進行項目總圖審查時,應要求開發商提供由新區、新城民政部門出具的社區用房建設審核意見,并在項目總平面方案審查中明確社區用房的建筑規模、位置設置等。
2.出示建設承諾。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商品住房項目或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開工前向新區、新城民政部門出具社區用房建設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根據新區、新城民政部門出具的社區用房建設審核意見,明確社區用房的建設規模、位置、開工及竣工期限、移交主體、移交期限等內容。
3.實施工程驗收。新區、新城民政部門對已經履行社區用房建設承諾內容的,出具社區用房建設承諾書履行確認證明。開發建設單位憑社區用房建設承諾書履行確認證明,方可到新區、新城規劃住建部門申請工程驗收備案,規劃住建部門在驗收時應通知民政部門共同參加,對社區用房的建設規模、位置設置等規劃指標嚴格核實。規劃部門在組織規劃條件核實和竣工驗收時,對開發建設單位不按規劃要求配建社區用房的,視為公共設施配套不達標,不予通過驗收。
四、社區用房的管理使用
1.移交接收。社區用房驗收合格并具備交付條件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向社區用房所在新城移交相關手續,辦理產權登記,由社區用房所在新城民政部門負責接收。
2.日常使用。社區用房收回后,所在新城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統一調配,由各鎮街進行日常管理,交付社區無償使用。
如有疑問,請向新區人社民政局(聯系電話:33585514)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