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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各鄉鎮人民政府、各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和依法不宜公開的信息。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是指凡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事項,行政機關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五條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形式
(一)政府網站。
(二)政務服務中心、報刊、廣播、電視以及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等。
(三)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生成或變更后,行政機關應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需要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第九條建立健全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機關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對信息公開存在爭議的,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和不予公開的依申請政府信息上報備案制度。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工作部門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考評對象違反《條例》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適用本制度。